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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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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双政办发〔2024〕25号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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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政办发〔2024〕25号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落实国家及省市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统一,根据行政法规的修改、废止情况,机构改革涉及部门职责调整情况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旗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就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2024年5月1日前制定公布的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由市政府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
二、清理内容
(一)涉及上位依据调整的规定,包括与新制定或者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上位依据规定不一致,或者上位依据已经废止的规定。
(二)违法或者不当的罚款规定,包括与上位法不一致、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要求不一致的罚款规定,对违法所得计算方式作出例外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等。
(三)与机构改革涉及的体制机制和机构职责的调整完善不一致、不衔接的规定。
(四)与政务服务改革不相适应的规定。
(五)不符合国旗法规定或者不符合国旗管理现实需要的规定。
(六)不符合扩大开放要求,扭曲市场竞争、阻碍公平贸易的不合理规定。
(七)不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规定。
(八)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工作部署等明确提出的专项清理要求涉及的规定。
三、清理原则
(一)坚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保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上位依据不抵触。
(二)坚持“谁起草、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起草单位具体负责清理工作,履行主体责任;原起草单位已经撤销或者变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以下统称起草单位)负责。
(三)清理工作要符合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投资体制改革、商事制度改革等改革牵头部门以及公平竞争审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牵头部门从是否符合改革和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角度对部门清理意见进行专项审查。
(四)结合实际分类清理。不需要作系统修改且修改内容明确、能够立即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直接修改;需要通过深入研究论证后提出修改意见并进行系统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按照程序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统筹安排修改。
四、任务分工
(一)市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清理
1.起草单位负责具体清理工作,包括梳理台账,按照清理任务和要求提出保留、修改、废止的初步清理意见,根据审查意见形成修正案(送审稿)、废止请示及说明等材料。
2.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等改革牵头部门负责从是否符合各专项改革以及公平竞争政策实施要求的角度,对有关单位的相关清理意见提出专项审查意见。
3.市营商环境局负责从是否符合“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角度对有关单位的相关清理意见提出专项审查意见。
4.市司法局负责统筹推进清理工作,对各单位提出的修改、废止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履行提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修改、废止建议和提请市政府签署政府令、议案等程序。
(二)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1.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会同有关起草单位负责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2.市直有关单位负责本单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三)各县(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各县(区)司法局组织本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并汇总、上报清理情况。
五、清理步骤
(一)市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清理
1.梳理阶段(2024年6月28日前)。起草单位按照清理原则和任务对本单位起草或者组织实施的市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进行梳理,提出保留、修改、废止的初步清理意见,报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填写《拟保留、废止、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清理汇总表》、《政府规章涉及罚款事项情况表》(见附件3、4),于2024年6月28日前反馈市司法局。拟废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应当认真开展研究评估,并报送废止后可替代规定对照表,逐条列举可替代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说明废止后不会造成管理依据缺失的情况。
2.审查确认阶段(2024年7月1日至7月30日)。市司法局对起草单位提出的修改、废止市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交各项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牵头单位进行专项审查。涉及修改、废止市级地方性法规的,同时征求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起草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修改内容、废止理由等进行调整,形成修正案(送审稿)、废止请示及说明等有关材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市政府。
3.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2024年8月底前)。市司法局汇总形成拟修改、废止市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建议,按照程序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向会议作说明。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市政府令形式公布修改、废止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将修改、废止市级地方性法规的建议以市政府议案提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1.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起草单位提出清理意见、市司法局汇总后合法性审核、市政府办公室公布清理结果的程序进行清理。起草单位对照《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认真梳理认领工作任务,于2024年6月30日前填写《拟保留、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汇总表》(附件5),报送市司法局,同时报送可供编辑的电子文本,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就分歧意见与起草单位协调一致后,汇总形成最终清理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公布清理结果。
2.以市直有关单位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各单位自行清理,并填写《市级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情况表》(附件6),于2024年6月30日前报送至市司法局。
(三)各县(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各县(区)司法局比照市级清理方式,组织开展本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填写《各县(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情况表》(附件7),于2024年7月30日前报市司法局。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次清理工作将纳入2024年度法治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请各县(区)、各单位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领会开展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清理范围、清理内容、清理原则、任务分工和清理步骤组织开展清理工作,按时报送有关材料。附件电子版可在安可系统内自行下载。
(二)公布清理结果。各县(区)、各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向社会公布保留、修改、废止、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调整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实行动态化管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联系人:市司法局立法科于彬、任东林;联系电话:0469—4460443。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联系人:市司法局政策法规科国林峰、田世帅;联系电话:0469—4460452,报送邮箱:syssfjzcfgk@126.com
附件:1.清理依据参考目录
2.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拟保留、废止、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清理
汇总表
4.政府规章涉及罚款事项情况表
5.拟保留、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
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汇总表
6.市级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情况表
7.各县(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情况表
附件1
清理依据参考目录
清理任务 |
依 据 |
上位依据调整涉及规定 |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决定(202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771号) |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令第777号) |
|
2023年8月1日以来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上位依据 |
|
罚款规定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3〕20号)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 |
|
机构改革涉及规定 |
根据省委社会工作部、省委金融办、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数据局的“三定”规定,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卫健委、省营商环境局等有关部门职能调整情况,以及各相关单位掌握的实际情况清理 |
政务服务改革涉及规定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24〕6号) |
|
国旗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2020年10月17日第二次修正)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旗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24〕10号) |
附件2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1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医疗保险统筹的实施意见 |
双政办发〔2013〕28号 |
2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
双政办规〔2016〕14号 |
3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双鸭山市参加工伤保险单位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有关费用的通知 |
双政办规〔2017〕3号 |
4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 |
双政办规〔2017〕10号 |
5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市本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
双政规〔2018〕5号 |
6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鸭山市鼓励地方煤矿关闭退出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
双政规〔2018〕6号 |
7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的通知 |
双政规〔2018〕9号 |
8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 |
双政规〔2018〕11号 |
9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打击取缔“地条钢”实行有奖举报的通告 |
双政办规〔2018〕15号 |
10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水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双政办规〔2019〕2号 |
11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双政办规〔2019〕5号 |
12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重点公路征地拆迁有关规定》的通知 |
双政办规〔2019〕10号 |
13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重点公路征地补偿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双政办规〔2019〕11号 |
14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双鸭山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
双政办规〔2019〕16号 |
15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双政办规〔2019〕17号 |
16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排查取缔“地条钢”工作的通知 |
双政办规〔2019〕21号 |
17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药品(含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和《双鸭山市药品(含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
双政办规〔2019〕26号 |
18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引进优秀人才公寓式周转用房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双政规〔2019〕1号 |
19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双政规〔2019〕2号 |
20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双政规〔2019〕4号 |
21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制化险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双政规〔2019〕5号 |
22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双鸭山市国资办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双政办规〔2020〕2号 |
23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双政办规〔2020〕8号 |
24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加快推进5G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双政办规〔2020〕10号 |
25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深化产教融合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双政办规〔2020〕14号 |
26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豆芽产品安全监管的通知 |
双政办规〔2020〕15号 |
27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双政办规〔2020〕16号 |
28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双政办规〔2020〕21号 |
29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防汛应急预案等3部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双政办规〔2020〕23号 |
30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
双政规〔2021〕1号 |
31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
双政规〔2021〕2号 |
32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双政规〔2021〕4号 |
33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双政办规〔2021〕2号 |
34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双政办规〔2021〕5号 |
35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市本级权责清单的通知 |
双政规〔2021〕5号 |
36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鸭山市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
双政规〔2021〕6号 |
37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
双政规〔2021〕7号 |
38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市区供热特许经营项目临时接管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双政办规〔2021〕7号 |
39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双政办规〔2021〕9号 |
40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实施意见〉的分工方案》的通知 |
双政办规〔2021〕11号 |
41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双政办规〔2021〕12号 |
42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双政办规〔2021〕13号 |
43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菜篮子”市场供求应急调控预案》的通知 |
双政办规〔2021〕15号 |
44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双政办规〔2021〕16号 |
45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 |
双政规〔2022〕2号 |
46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鸭山市企业上市(挂牌)扶持奖励办法(2022—2024年)》的通知 |
双政规〔2022〕3号 |
47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鸭山市金融开放招商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
双政规〔2022〕4号 |
48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双政规〔2022〕5号 |
49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9项惠民事项的实施意见 |
双政规〔2022〕6号 |
50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妇女发展规划(2021—2025年)》和《双鸭山市儿童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
双政规〔2022〕7号 |
51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 |
双政规〔2022〕8号 |
52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
双政规〔2022〕9号 |
53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十四五”优化营商环境规划的通知 |
双政规〔2022〕11号 |
54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双政办规〔2022〕2号 |
55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奖励激励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双政办规〔2022〕3号 |
56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畜牧产业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6年)》的通知 |
双政办规〔2022〕4号 |
57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黑土地保护工程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
双政办规〔2022〕5号 |
58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双政办规〔2022〕6号 |
59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双政办规〔2022〕7号 |
60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支持生物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双政办规〔2022〕8号 |
61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支持冰雪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
双政办规〔2022〕9号 |
62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支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双政办规〔2022〕10号 |
63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双政办规〔2022〕11号 |
64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双政办规〔2022〕12号 |
65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关于深入推进落实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双政办规〔2022〕13号 |
66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双鸭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双政办规〔2022〕14号 |
67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双政办规〔2022〕15号 |
68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领办制+监管制”出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双政办规〔2022〕16号 |
69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双政办规〔2022〕17号 |
70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双政办规〔2022〕18号 |
71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十四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
双政办规〔2022〕19号 |
72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双政办规〔2022〕20号 |
73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人才和二孩三孩家庭购房优惠政策》的通知 |
双政办规〔2022〕21号 |
74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关于加快培育限额以上产业个体的奖励政策》的通知 |
双政办规〔2022〕22号 |
75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双政办规〔2022〕23号 |
76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双鸭山市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双政办规〔2022〕24号 |
77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通知 |
双政办规〔2022〕25号 |
78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
双政办规〔2022〕26号 |
79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双政办规〔2022〕27号 |
80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深化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双政办规〔2022〕28号 |
81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 |
双政规〔2023〕1号 |
82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 |
双政规〔2023〕2号 |
83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十四五”土壤 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
双政规〔2023〕3号 |
84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双政办规〔2023〕1号 |
85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双鸭山市经济运行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双政办规〔2023〕2号 |
86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企业之光”科技创新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双政办规〔2023〕3号 |
87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市本级)重点项目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双政办规〔2023〕4号 |
88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十四五”黑土地保护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
双政办规〔2023〕5号 |
89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方案》的通知 |
双政办规〔2023〕6号 |
90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加快发展新兴服务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双政办规〔2023〕7号 |
91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双政办规〔2023〕8号 |
92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双政办规〔2023〕9号 |
93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双政办规〔2023〕10号 |
94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主城区运输车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双政办规〔2023〕11号 |
95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推进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
双政办规〔2023〕12号 |
96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双政办规〔2023〕13号 |
97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双鸭山市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双政办规〔2024〕1号 |
附件3
拟保留、废止、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清理汇总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类别 |
名 称 (法规通过日期、政府令号) |
清理意见 |
具体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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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类别”栏填写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2.“清理意见”填写:拟保留、废止、修改之一。
3.“具体理由”按下列要求填写:
●保留类型填写下列理由之一:(1)不涉及需要清理的规定和内容;(2)拟按照《市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安排,对该条例进行系统修改,
或者在重新制定《**条例》时,对该条例予以废止;(3)存在**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研究论证并作出系统修改,拟按照程序申请列入市政府年度立
法工作计划统筹安排修改;(4)存在**问题,待上位依据调整后修改;(5)其他理由(具体阐述)。
●废止类型填写要求:(1)废止的依据名称;(2)对应本次清理任务名称,可同时填写多项;(3)废止的具体理由;(4)废止后不会造成管理依据
缺失的情况,并列举可依据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修改类型填写要求:(1)存在问题的条款的具体情况;(2)修改的依据名称;(3)对应本次清理任务名称,可同时填写多项;(4)具体修改理由;
(5)具体修改意见;(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双政办发〔2024〕25号2024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