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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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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双政办发〔2025〕20号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双鸭山市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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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政办发〔2025〕20号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双鸭山市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9-25 09:33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公布双鸭山市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

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和在双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源头管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经政府同意,现将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清单的制定主体(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清单外其他各类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单位制定。
    二、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起草部门(机构)、合法性审核部门(机构)、办公机构的职责权限,认真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审议和公布、备案、评估清理等法定程序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

三、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并结合机构改革和管理实际,及时核实增减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四、各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贯彻《办法》第九条关于编制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规定。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知》(双政办发〔202025号)同时废止。

附件:双鸭山市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721    

附件

双鸭山市市本级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1.双鸭山市人民政府

2.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3.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4.双鸭山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5.双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

6.双鸭山市科学技术局(双鸭山市外国专家局)

7.双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8.双鸭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双鸭山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9.双鸭山市公安局

10.双鸭山市民政局

11.双鸭山市司法局

12.双鸭山市财政局(双鸭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13.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4.双鸭山市自然资源局

15.双鸭山市生态环境局

16.双鸭山市交通运输局

17.双鸭山市水务局

18.双鸭山市农业农村局

19.双鸭山市商务局

20.双鸭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1.双鸭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2.双鸭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3.双鸭山市应急管理局

24.双鸭山市审计局

25.双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6.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7.双鸭山市统计局

28.双鸭山市医疗保障局

29.双鸭山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30.双鸭山市数据局

31.双鸭山市林业和草原局

32.双鸭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33.双鸭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34.双鸭山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35.双鸭山市信访局

36.双鸭山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37.双鸭山市档案局

38.双鸭山市公务员局

39.双鸭山市新闻出版局

40.双鸭山市国家密码管理局

41.双鸭山市国家保密局

42.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43.双鸭山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44.双鸭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45.双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双政办发〔2025〕 20号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双鸭山市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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