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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政办发〔2025〕25号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9-25 09:34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国家及省市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统一,现就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202581日前制定公布的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由市政府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

二、清理内容

(一)与新制定或者修改的上位法、上位文件等上位依据规定不一致,或者上位依据已经废止的规定。

(二)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数字政府和一体化政务服务能力建设不相适应的规定。

(三)制约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规定。

(四)不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规定。

(五)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工作部署等明确提出的专项清理要求涉及的规定。

三、清理原则

(一)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保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上位依据相一致、相衔接。

(二)坚持“谁起草、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起草单位具体负责清理工作,履行主体责任;原起草单位已经撤销或者变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以下统称起草单位)负责。

(三)符合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清理意见应当符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投资体制改革、商事制度改革等改革以及公平竞争审查、优化营商环境等有关工作要求。

(四)结合实际分类清理。不需要作系统修改且修改内容明确、能够立即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直接修改;需要通过深入研究论证后提出修改意见并进行系统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按照程序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统筹安排修改。

四、任务分工

(一)市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清理

1.起草单位具体负责清理工作,包括按照清理任务和要求提出保留、修改、废止的初步清理意见,并根据审查意见形成修正案(草案)及修改情况表、废止理由及可替代规定对照表等材料。

2.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从是否符合有关专项改革以及公平竞争审查要求的角度对相关清理意见提出专项意见。

3.市营商环境局负责从是否符合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角度对相关清理意见提出专项意见。

4.市司法局负责统筹推进清理工作,对起草单位提出的修改、废止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履行提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修改、废止建议和提请市政府签署政府令、议案等程序。

(二)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1.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会同有关起草单位负责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2.政府有关单位负责本单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三)各县(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各县(区)司法局组织本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并汇总上报清理工作情况。

五、清理步骤

(一)市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清理

1.梳理阶段(2025922日前)。起草单位按照清理原则和任务对本单位起草或者组织实施的市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进行梳理,提出保留、修改、废止的初步清理意见,报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填写《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清理工作汇总表》(见附件1),于2025922日前反馈市司法局。拟废止市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应当认真开展研究评估,并报送废止后可替代规定对照表,逐条列举可替代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说明废止后不会造成管理依据缺失的情况。

2.审查确认阶段(2025922日至1015日)。市司法局对起草单位提出的修改、废止市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指导有关起草单位形成修正案(草案)及修改情况表、废止理由及可替代规定对照表等材料,并交有关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牵头单位进行专项审查。涉及修改、废止市级地方性法规的,同时征求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市司法局根据有关方面意见,形成审查意见交有关起草单位予以确认。

3.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202511月底前)。市司法局汇总形成拟修改、废止市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建议,按照程序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市政府令形式公布修改、废止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将修改、废止市级地方性法规的建议以市政府议案提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1.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起草单位提出清理意见、市司法局汇总后合法性审核、市政府办公室公布清理结果的程序进行清理。起草单位对照《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认真梳理认领工作任务,于2025922日前填写《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汇总表》(附件3),报送市司法局并附可供编辑的电子文本,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就分歧意见与起草单位协调一致后,汇总形成最终清理意见,报请市政府同意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公布清理结果。

2.以市直有关单位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各单位自行清理,并填写《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汇总表》(附件3),于2025922日前报送至市司法局。

(三)各县(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各县(区)比照市级清理方式,组织开展本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填写《各县(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汇总表》(附件4),于2025930日前报市司法局。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单位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领会开展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清理范围、清理内容、清理原则、任务分工和清理步骤组织开展清理工作,按时报送有关材料。附件电子版可在系统内自行下载填报。

(二)公布清理结果。各县(区)、各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向社会公布保留、修改、废止、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调整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实行动态化管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

     联系方式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联系人:市司法局立法科于彬、任东林联系电话:04694460443。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联系人:市司法局政策法规科国林峰、田世帅联系电话:04694460452,报送邮箱:syssfjzcfgk@126.com

    附件:1.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清理工作汇总表

          2.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汇总表

          4.各县(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汇总表


双政办发〔2025〕 25号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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