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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双政办发〔2025〕35号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双鸭山市人民政府与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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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政办发〔2025〕35号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双鸭山市人民政府与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的通知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双鸭山市人民政府与
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和在双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畅通与民营企业沟通交流途径,了解民营企业意见建议和问题诉求,及时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困难问题,助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现决定建立双鸭山市人民政府与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以下简称交流机制)。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和视察我省期间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切实把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作为重要职责使命和推动我市稳增长促发展的重要抓手,主动作为、靠前服务,认真倾听民营企业真实声音,持续发力解决民营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难题,压实相关部门责任,切实提振民营企业发展信心,全力服务和支持民营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努力开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新局面。
二、沟通交流形式
沟通交流以召开民营企业家座谈会议形式开展。
(一)市政府每季度召开1次民营企业家座谈会。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政府工作要求和交流机制成员单位建议,提出座谈会会议议题和参会民营企业建议名单(5家—10家),形成会议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组织召开会议。
(二)每次座谈会由1位相关副市长主持召开。交流机制成员单位中与会议议题相关的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有关县(区)政府负责同志参会。
(三)交流机制成员单位及组织构成。市级交流机制成员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营商环境局、市工商联、人民银行双鸭山市分行、饶河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双鸭山市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双鸭山监管分局等25家单位组成,各县(区)应结合实际建立相应交流机制,确保全市工作有效落实。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级交流机制日常工作及会议方案报审、材料印制、纪要整理等工作;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座谈会会务组织工作。
三、座谈内容
(一)深入了解民营企业经营发展情况。介绍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帮助民营企业提振发展信心,更好地理解运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
(二)认真听取民营企业反映的意见建议和问题诉求。积极回应民营企业关切,切实把意见建议转化为政策措施,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四、民营企业意见建议和问题诉求办理
承担意见建议和问题诉求办理责任的有关单位和县(区)要坚持“依法依规、热情周到、注重实效”和“雷厉风行、马上就办、办就办好”的原则,以“严、真、细、实、快”工作作风完成民营企业意见建议和问题诉求办理,扎扎实实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台账管理。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汇总座谈会上民营企业提出的意见建议和问题诉求,建立意见建议和问题诉求台账,明确责任单位,按工作职责分送有关单位办理。市发展改革委对台账进行动态管理,办结一个,销号一个。责任单位要建立意见建议和问题诉求办理机制,加大办理工作力度,及时反馈民营企业意见建议和问题诉求办理进展情况。已办结的意见建议和问题诉求,需征询民营企业认可。
(二)限时办结。对一般性意见建议和问题诉求,责任单位要在5个工作日内向民营企业反馈意见;对需要部门或属地协调办理的意见建议和问题诉求,责任单位要在10个工作日内向民营企业反馈意见;对短期内难以办结的意见建议和问题诉求,责任单位要会同民营企业研究提出解决方案,限时解决。对重大问题和难点问题,责任单位要上报分管市领导,采取集中会办等措施加力推进,并将进展情况在30个工作日内反馈至民营企业。对当前政策无法解决、短期内难以办结的意见建议和问题诉求,责任单位要及时与民营企业沟通,讲明原因,做好解释。
(三)跟踪问效。市发展改革委会定期调度民营企业意见建议和问题诉求办理情况,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和县(区)加快办理进度。
双政办发〔2025〕 35号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双鸭山市人民政府与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