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23050002790982-00-2023-07-1813404233
- 分类: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市政府
- 发文日期:1689614236000
- 名称:双政发〔2023〕8号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应急指挥工作规则的通知
- 文号:双政发〔2023〕8号
- 主 题 词:应急指挥
- 时效:现行有效
双政发〔2023〕8号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应急指挥工作规则的通知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双鸭山市应急指挥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和在双中、省直有关单位:
《双鸭山市应急指挥工作规则》已经2023年3月23日召开的第十八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8日
双鸭山市应急指挥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应急指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应急指挥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紧紧围绕大安全大应急框架,统筹全市应急资源,建立以“灾种”为牵引的“综合研判——预报预警——启动响应——联合行动”完整链条,实现应急指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精准化,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第三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市减灾委员会、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各议事协调机构)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牵头抓总,负责组织应急指挥、统筹协调、督察督办、巡查考核等工作;各议事协调机构成员单位负责做好本行业领域应急指挥工作,并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工作规则适用于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引发灾害的日常准备、会商研判、预报预警、应急响应、联动指挥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日常准备
第五条 应急指挥工作实行实体化运行,市政府在市应急指挥中心设置应急指挥大厅,应对极端天气、自然灾害应急响应、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等期间(以下简称特殊紧要时期),各相关部门入驻市应急指挥大厅集中办公、集体研判、联动指挥,协同开展应急处突工作。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林草局、市应急局、市气象局、市交警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为常态化入驻单位。遇有紧急情况,由各议事协调机构提出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增加临时性入驻单位。
第七条 在森林草原防灭火高风险期(春季为4月20日至5月20日;秋季为10月1日至31日)、防汛主汛期(7月中旬至8月下旬),市林草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选派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入驻市应急指挥大厅集中办公;特殊紧要时期,各常态化入驻单位应选派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入驻市应急指挥中心集中办公、联合指挥,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
第八条 入驻前,由各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发出通知,各相关部门按照要求入驻并接受日常管理。
第三章 会商研判
第九条 在特殊紧要时期,分别由市林草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会商会议,研究分析灾害(突发事件)风险隐患和发展趋势,提出响应对策和处置措施,形成会商研判成果,为市委、市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支撑。
第十条 组织会商的各牵头部门依据会商结果,向可能受影响的县(区)和相关部门发出提醒通知,并指导督促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第四章 预报预警
第十一条 预报预警工作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强化多灾种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和预报预警能力。
第十二条 市气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林草局等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极端天气、汛情、台风、森林火灾及地质灾害的动态监测,及时收集、汇总有关情况,并及时向各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提供预报信息,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第十三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提前进行拉网式隐患排查,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部位进行重点监测,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处置。
第十四条 遇有重大预警通知时,市政府及时发布相关信息,人防部门按要求鸣响灾害警报。
第五章 应急响应
第十五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会商研判结果、灾害(事件)发展趋势以及省级相关部门和市委、市政府要求部署,依据各自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报请市政府启动、终止相应类别和级别的应急响应。
第十六条 灾害或突发事件发生后,各行业主管部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实时收集、整理、汇总现场相关信息,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事态发展变化,预测发展趋势,按规定程序迅速采取科学处置措施。
第六章 联动指挥
第十七条 特殊紧要时期,各入驻部门要加强风险评估和综合监测,做到指挥调度精准、风险管控精准、抢险救援精准、信息发布精准。
第十八条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时,各行业主管部门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并协同事发地政府组织抢险救援,控制事态蔓延扩大,避免发生次生灾害或次生事故。
第十九条 各议事协调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调度物资、装备和队伍支援抢险救援。必要时,统一指挥、协调、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双鸭山市应急指挥工作规则》,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工作制度,严格落实工作部署。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督办室负责对各相关部门在入驻指挥中心、联合值班值守、开展风险排查、实施隐患整改、组织抢险救援、实时报送信息等工作情况开展督查考核。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将应急指挥工作纳入“四个体系”,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参照制定相应工作规则,并及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