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2305000279092301-00-2022-07-1913403987
- 分类: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市政府
- 发文日期:1658170129000
- 名称:政府令第1号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双鸭山市市本级取消、承接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文号:政府令第1号
- 主 题 词:政府令
- 时效:现行有效
政府令第1号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双鸭山市市本级取消、承接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第 1号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双鸭山市市本级取消、承接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已经2022年6月22日召开的市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宫镇江
2022年7月19日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2022年双鸭山市市本级
取消、承接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22年省政府1号令)要求,并结合我市行政权力开展实际情况,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对2022年市本级38项行政权力进行调整。其中:取消7项行政权力事项、新增31项行政权力事项(省级部门下放1项行政权力和授权委托30项行政权力)。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属直部门要做好取消、承接和被委托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实施,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监管措施,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各部门要对新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依法规范行使,切实加强管理,确保行政权力承接到位。审批部门要严格规范审批行为,明确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严格规范自由裁量权,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022年双鸭山市市本级取消、承接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附件
2022年双鸭山市
市本级取消、承接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序号 |
行使主体 |
权力名称 |
权力类型 |
依据 |
备注 |
一、取消行政权力事项(7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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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自然资源局 |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
行政确认 |
《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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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生态环境局 |
权限内建设项目(含辐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3 |
市水务局 |
对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已取消,对应处罚同步取消。 |
|
4 |
市市场监管局 |
气瓶检验机构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应予报废的气瓶,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而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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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市场监管局 |
化妆品经营者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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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市场监管局 |
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不按规定报告,擅自处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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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市卫生健康委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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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省级部门下放权力事项(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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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交通运输局 |
客运站站级评定 |
行政确认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2.《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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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授权委托权力事项(3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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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司法局 |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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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司法局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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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司法局 |
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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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司法局 |
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行政许可 |
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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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司法局 |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 |
行政许可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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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司法局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派驻代表执业、变更许可(初审) |
行政许可 |
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2.《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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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市司法局 |
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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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市司法局 |
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违反法定程序办理重大事项变更;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
9 |
市司法局 |
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律师事务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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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市司法局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及其代表非法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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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市司法局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聘用内地执业律师或者聘用的辅助人员从事法律服务;开展法律服务收取费用未在内地结算和违反年检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
|
12 |
市司法局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或者代表同时在两个以上代表处担任或者兼任代表;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利用法律服务的便利,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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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市司法局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注销,在债务清偿完毕前将财产转移至内地以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
|
14 |
市司法局 |
港澳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擅自在内地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已被撤销执业许可的代表处或者代表继续在内地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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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市司法局 |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有违反内地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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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市司法局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或者代表非法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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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市司法局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聘用中国执业律师或者聘用的辅助人员从事法律服务;开展法律服务收取费用未在中国境内结算和违反年检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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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市司法局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或代表同时在两个以上代表机构担任或者兼任代表;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利用法律服务的便利、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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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市司法局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注销,在债务清偿完毕前将财产转移至中国境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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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市司法局 |
外国律师事务所、外国律师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个人擅自在中国境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已被撤销执业许可的代表机构或者代表继续在中国境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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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市司法局 |
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核发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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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市林草局 |
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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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市林草局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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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市林草局 ? |
权限内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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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市林草局 |
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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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市林草局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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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市林草局 |
权限内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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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市林草局 |
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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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市林草局 |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 |
行政许可 |
《风景名胜区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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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市卫生健康委 |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 |
行政许可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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