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途径

  • [双鸭山市安全用药咨询服务体系]    (下载)
  • 药品不良反应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调查、分析、评价、处理,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每月集中向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未建立电子报送帐号的企业和单位可直接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其中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报告,死亡病例须及时报告。
  • 《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的填报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
  • 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应报告该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新药监测期已满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药品生产企业除按第十三条规定报告外,还应以《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定期汇总表》的形式进行年度汇总后,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每年汇总报告一次;对新药监测期已满的药品,在首次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届满当年汇总报告一次,以后每5年汇总报告一次。
  • 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报告该进口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满5年的,报告该进口药品发生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此外,对进口药品发生的不良反应还应进行年度汇总报告,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每年汇总报告一次;满5年的,每5年汇总报告一次。
       进口药品在其它国家和地区发生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代理经营该进口药品的单位应于不良反应发现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告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群体不良反应,应立即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以及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个人发现药品引起的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可直接向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 鼓励个人报告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患者在服药过程中发生药品不良反应时,可以直接到购买药品的经营企业或医疗单位反映说明,也可以在网上或电话中向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单位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医院或药店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人员根据患者反馈的情况,填写ADR报告并统一报送市局或省药品不良反应中心。
  •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对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单位或个人反馈相关信息。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新版)

      [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企业和单位用)

     [药品群体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

     [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定期汇总表]

      [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简易报告表](个人用)

制作维护:双鸭山市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