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大厅“年检”工作制度

为了使政务大厅有一个良好的工作秩序,保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大厅”工作人员要以党的十六大路线为指针,贯彻依法治国的方略,以党和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

二、努力学习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学习业务技能,不断提高思想觉悟,不断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不断提高办理业务的能力。

三、政务大厅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领导小组领导下工作,各相关科室按照不同职位的具体要求,各尽其职,各负其责。

四、全体工作人员都要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该管的要管,当办的即办,努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做到事事有回声,件件有着落。

五、全体工作人员都要坚持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办事,按照大厅的各项工作要求、运作制度及有关规定办事,做到团结协作,密切配合,不拖延,不推诿,不扯皮,对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手续,要按时办理。

六、全体工作人员都要增强“公仆”意识,按照有关要求,坚持勤政廉洁、文明办公。要爱岗敬业,顾大局,讲团结,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和睦共事,乐于奉献。

七、全体工作人员要坚持杜绝一切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坚决杜绝衣冠不整、聊天喧哗、乱扔杂物。不得迟到早退、擅自离岗,杜绝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事项,违反规定收费标准等违规违纪行为,维护良好的形象。

八、工作人员要自觉服从领导,热情主动、优质高效地办好有关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配合,协调好各成员单位的工作。

九、对来办理业务的顾客、来信及来人咨询等问题,要热情接待、耐心解答,能够办理的应及时办理,不能办理的应明确回答,需汇报研究的,应及时汇报,不得延误。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

政务公开相关内容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依据

1、《矿产资源法》;

2、《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3、《黑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暂行办法》。

二、年检的主要内容

1、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年度开采设计实施情况;

2、  在规定的期限和矿区范围内依法采矿情况;

3、  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企业名称变更及采矿许可证延续情况;

4、  采矿权转让情况;

5、  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情况;

6、  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等法定费用缴纳情况;

7、  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8、  年检机关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三、年检需要提供的材料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书;

2、固体矿产资源统计基础报表;

3、采矿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4、相关证件(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

5、  应检年度矿山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6、  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票据复印件;

7、  井上、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储量计算图;

8、储量动态监测报告、经储量部门审定的矿山应检年度储量动用情况说明和储量登记证、矿产资源储量台帐、生产台帐;

9、  年检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双鸭山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年度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长:张 

长:王芳本

成员单位:执法监察局、各分局、

          矿产开发科、矿产储量科、

          地质环境科、计划财务科、

          政策法规科、办公室、

          纪检监察科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矿产开发科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工作流程示意图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须知

一、探矿权勘查许可申请登记

(一)申请条件

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共同出资勘查的,探矿权申请人由合同约定。

(二)提交材料目录

1、  探矿权申请登记书;

2、  探矿权申请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  1:5万申请登记区块范围图;

4、  申请登记区块范围审核表;

5、  交通位置图(数字标明比例尺);

6、  勘查实施方案、设计书、工程布置图及其它附图;

7、  勘查项目计划文件或资金证明、设计审查意见;

8、  勘查合同或委托书;

9、  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10、          申请资料电子文档(报盘子系统格式)。

二、探矿权转让申请

(一)申请条件

1、  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2、  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3、  探矿权属无争议;

4、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5、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提交材料目录

1、探矿权转让申请书;

2、转让申请文件(说明转让的原因等);

3、转让申请人企业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4、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5、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收据复印件;

6、  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资金证明材料(工作量清单、会计报表);

7、  年度报告;

8、  项目报告;

9、  合作及转让合同(法规规定的必要条款);

10、经管理机关审查的勘查报告及附件;

11、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备案文件;

12、勘查出资证明;

13、受让人企业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14、完成最低勘查投入资金来源证明;

15、委托勘查的合同;

16、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17、中外合作勘查项目的需省军区司令部复核函。

三、矿权延续、变更申请登记

提交资料目录

1、  探矿权延续、变更申请登记书;

2、  申请人的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  15万申请登记区块范围图;

4、  申请登记区块范围审核表;

5、交通位置图(数字标明比例尺);

6、勘查实施方案、设计书、工程布置图及其它附图;

7、勘查项目计划文件或资金证明、设计审查意见;

8、勘查合同或委托书;

9、前期地质工作阶段性文字报告、实际材料;

10、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11、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及复印件;

12、年度报告书(其中市、县各一份);

13、项目报告书(其中市、县各一份);

14、缴纳使用费收据复印件;

15、申请资料电子文档(探矿权报盘子系统格式)。

四、探矿权保留申请登记资料明细

1、探矿权保留申请登记书;

2、申请人的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15万申请登记区块范围图;

4、  申请登记区块范围复核表;

5、交通位置图(数字标明比例尺);

6、地质勘查报告及实际材料等附件、附图;

7、年度报告;

8、项目完成报告;

9、矿产资源勘查地质资料汇交登记表;

10、缴纳使用费收据复印件;

11、地质储量认定文件;

12、申请资料电子文档(探矿权报盘子系统格式)。

五、探矿权注销申请资料明细

1、探矿权注销申请书;

2、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原件;

3、项目完成报告;

4、年度报告;

5、财务核算表;

6、地质勘查报告、附件、附图;

7、矿产地数据采集卡;

8、缴纳使用费收据复印件;

9、地质储量认定文件;

10、申请资料电子文档(探矿权报盘子系统格式)。

 

采矿权登记审核报批程序

 

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审核报批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行政许可法》及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采矿权登记审核报批程序规定如下:

一、          采矿权申请人、采矿权人(以下均简称申请人)在申请办理矿权申请登记(限于协议出让)、采矿权延续登记、采矿权转让登记、采矿权变更登记、采矿权注销登记时,应按相关规定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真实、齐全的申请材料。

二、          市国土资源局对申请人的申请、申请的受理实行登记制度。由矿产开发科负责,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受理。

三、          对县辖矿山企业的申请,应由县局指派专人将申请材料、县局审查意见等统一上报市局进行复核,市局原则上不直接接待县辖矿山企业的申请人。各县局要严格审查,提高报件质量。

四、          市国土资源局对申请人申请事项采取初审、会审和报批制度。

初审:由矿产开发科对申请人申请事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经主管局长审定后,由相关部门进行会审。

会审:分为传文式和会议式两种。传文式会审是指矿产开发科提出初审意见后,由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对申请事项、材料进行审查,经主管局长同意后在会审责任表上签署本部门意见。会议式会审是对重大、复杂事项通过组织召开会议,由相关部门集体研究,共同审查,会审结果由参加会议成员全员签署意见。

报批:经过初审、会审,对符合条件的报件,由矿产开发科报主管局长、局长审批,在《采矿权申请(变更、注销)登记审批责任表》上签署意见,加盖采矿登记专用章,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五、初审、会审、报批工作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但矿区范围划定(批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审批、储量核实、评审、采矿权评估、确认所需要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间之内。对在会审过程中发现问题需要处理的,受理之日为问题处理完、矿山重新申报材料之日。办文式会审,每个部门审查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报批实行每周一次集中办理。

    六、参加审查的部门要实事求是,严格按各自的职能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不得拖拉、推诿,借故刁难,更不得徇私舞弊,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否则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双鸭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申请划定矿区范围资料清单

采矿权申请人:                            

 

序号

资 料 名 称

份数

1

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

 

2

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

 

3

矿区地理位置示意图

 

4

申请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

 

6

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及批复

 

7

矿区范围图

 

8

变更矿区范围的,应提交采矿许可证复印件、采掘工程平面图

 

9

探矿权转成采开矿权的应提交勘查许可证复印件(有效期内)

 

10

矿权转让的应提交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11

非企业探矿权人应提交相关资料

 

12

电子文件(用U盘或者移动硬盘上报采矿权信息系统的报盘格式)

 

13

其它资料

 

 

 

附件2

采矿权申请登记须知

    一、采矿权登记申请

    采矿权申请人应按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采矿权登记审批权限,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递交采矿权申请登记资料。

    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图名为矿区范围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拐点标定,有合适的比例尺,并附坐标表,矿区范围要标明拐点号并用标记明显的直线连成封闭多边形);矿区地理位置示意图;

    3、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4、有设计资格的单位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编制,并按审查意见修改后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批文件;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设计及审批文件;

    5、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批准书;

    6、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7、地(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同意登记的意见书;

    8、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还应报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及处置的有关资料;

    9、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地质环境评价及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10、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矿山建设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意见书;

    11、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储量评审报告及批复、占用储量登记证复印件;

    12、非企业型探矿权人设立企业申请采矿权的还应提交包括有关探矿权转让批准文件;

    13、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受理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经办人清点申请登记资料,资料齐全,予以受理。收取登记手续费。填写采矿权申请登记一览表,并在有关栏目内记录收到申请时间及收到申请顺序号并由申请人签字;

    申请资料不齐全的退回申请,不予受理。

    三、审批时限

    收到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申请资料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