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程序

 

1、管理相对人提出申请

2、受理:

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复议申请做出受理、不予受理或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的处理。

3、审理程序及时限:

1)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于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行政复议案件时,必须对具体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审查。

2)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4、决定:

1)决定的种类:决定维持;决定限期履行;决定撤消、变更;决定被申请人限期作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决定书应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请人为个人的载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申请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复议结论;救济途径;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复议机关的印章。

3)行政复议决定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

4)行政复议的执行。

  

法律依据和复议时限

一、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二、复议时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三、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张 

副主任:王芳本、李  彬、杨景峰、时永辉、刘淑兰、

高淑霞;办公室设在法规科。

 

 

行政复议流程示意图

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受理
 

 

 

 

                                      行政复议决定

 

国土资源听证程序

1、告知与申请。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或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天日内组织听证。

2、通知。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3、指定听证主持人与申请人回避。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4、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5、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制度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书面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无特殊原因在规定的时间没有提交书面意见和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该权利。

行政机关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必须在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同时到场的情况下进行,不得单方接触。听取陈述和申辩应当制作笔录。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没有申请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以陈述和申辩笔录为基础决定是否准予行政许可。

 

 

国土资源听证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国土资源听证流程示意图

 

告知与申请

  

通知

 

举行听证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办案质量,加强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内部监督和制约,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是指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主持下,召集内部有关职能机构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就本级立案的重大、疑难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进行讨论、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当进行会审:

(一)涉及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

(二)依法需要向司法机关移送的;

(三)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需要重新做具体行政行为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需要对原拟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原则性修改的;

(五)案情复杂,难以定性的;

(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认为应当进行会审的。

第四条  会审时,案件承办人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和其他有关材料,并就主要违法事实和处理建议作出说明。会审结束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提交的材料收回。

第五条 参加会审的人员应当根据其所在机构的相关业务,就处理建议发表意见,并对该意见负责。

第六条 会审主持人应当根据会审过程中的讨论情况,提出会审意见;参加会审的人员应当就会审意见表明态度,并由记录人员记录在案。会审主持人应当对会审意见负责。

第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分建议书和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书,应当按照会审意见确定的原则作出。如果在主要事实、违法性质和处理决定等方面与会审意见出现较大分歧,必须再次征求参加会审人员的意见。

第八条 参加案件会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外泄漏与会审内容有关的事项。

第九条 对应当进行会审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而未予会审,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

  

行政审批事项表

序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依据

发布机关及日期

收费及依据

清理

意见

对不符合要求的调整规范措施

1

市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核

市国土资源局

规划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98年8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四次会议

保留

 

2

土地登记发证审核

市国土资源局

地籍科

1、《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

1、1999年12月18日省人大常委会;2、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

登记费《关于土地登记及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93号

保留

 

3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审批

市国土资源局

规划科

《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98年8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国务院第152号1994年3月26日

保留

 

4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资质审核

市国土资源局

规划科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1999年12月18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十三次会议

保留

 

5

减缴、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审批

市局初审、报省厅批

开发科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150号令

保留

 

序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依据

发布机关及日期

收费及依据

清理

意见

对不符合要求的调整规范措施

6

土地开发审核、

审批

市国土资源局

耕保科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1999年12月18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保留

 

7

矿产储量登记核准

1、甲类矿产市国土资源局初审省厅批准;2、乙类矿产市国土局审批,报省厅备案

储量科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保留

 

 

 

 

 

 

 

 

 

 

 

行政许可事项表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行政许可依据

发布机关及日期

收费及依据

清理

意见

对不符合要求的调整规范措施

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市国土资源局

规划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地管理法》

1999年12月18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超施行

保留

 

2

采矿许可

省厅批准市国土局局初审

开发科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241号1998年2月12日

登记费、地矿部、财政部颁发《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地发[1987]289号第二条

保留

收费依据虽然不符合《许可法》第五章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但应由国家部委清理

3

采矿权转让

省厅批准、市国土局初审

开发科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242号1998年2月12日

登记费、地矿部、财政部颁发《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地发[1987]289号第二条

保留

 

4

农用地转用审核(村镇建设农转用地审批)

市国土资源局初审,报省政府批准

耕保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98年8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修订,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保留

 

5

征用土地审核

市国土资源局报省政府批准

耕保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98年8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修订,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耕地开垦费(土地法)第31条。2、新菜田联基金,(土地法)第47条。3、登记费(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1990]国土[籍]字第93号。4、征地管理费1992年11月24日国家特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系统部分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5、土地管理费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土地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土计[1995]47号

保留

收费1、2保留。收费3、4依据虽然不符合许可法规定,但是应国家部委清理。收费5取消。

6

城市用地区范围内区以下农转用审批

市国土资源局

耕保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98年8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修订,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保留

 

7

市辖区“三项用地”审批

市国土资源局

耕保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98年8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修订,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保留

 

8

临时用地审批

市国土资源局

耕保科、土地利用科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1999年12月8日省九届人大常会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保留

 

9

土地整理复垦项目审核

市国土资源局

耕保科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1999年12月8日省九届人大常会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保留

 

10

土地平均年产值标准审核

市国土资源局

耕保科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1999年12月8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保留

 

11

土地使用权划拨

市政府

市国土局土地利用科

《省土地管理实施细则》

1999年12月8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黑政办[2003]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年租金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保留

 

12

土地使用权出让

市政府

市国土局土地利用科

《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

1999年12月8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黑政办[2003]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年租金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13

国有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

市国土资源局

土地利用科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1999年12月8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黑政办[2003]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年租金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保留

 

14

土地使用权租赁

市政府

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

《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

1999年12月8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黑政办[2003]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年租金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保留

 

15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市国土资源局

规划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98年8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修订,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