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一、受 理

对群众举报、新闻单位公开披露、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的土地违法案件,要认真登记,及时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查处,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举报人。

二、立 案

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人应当填写《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将有关材料报请主管领导批准立案后,通知违法当事人。案件立案后,应通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矿产资源相关的审批,许可证或者发证手续。

三、调 查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被调查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承办人并认真做好调查笔录及证言笔录,承办勘验物证或现场时,应当邀请有关部门或者人员参加,要做出技术鉴定报告,并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四、审 理

案件调查终结后,执法监察局要组织有关人员,对案件进行审查,核对,看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准确,手续是否完备、合法;要对案件进行分析、确定性质,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告 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执法监察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要求听证的、应再次告知当事人。

六、听 证

对法律规定需要听证的,由政策法规部门按《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和主持听证工作。

七、处 理

在调查、审理的基础上,经审议的案件,视事实和法律、法规分别予以处理:

1、认定举报不实或证据不足,未发现违法事实的,报主管领导批准,立案予以撤消,并书面通知上级交办部门。

2、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经主管领导审批,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3、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须提出书面建议并附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据,移送当事人所在地单位、上级机关或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处理。

4、认定当事人拒绝、阻碍执法监察人员依法行政公务的,应当提请公安机关处理。

5、认定违法事实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送 达

送达必须按法定方式进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九、执 行

1、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2、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期满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违法案件罚没款的收缴,按罚缴分离制度要求,通知被处罚的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也要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处理。

十、结 案

承办人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写出结案报告,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结案。并编目装订、案卷归档。


土地违法案件处罚依据

 

1、        《土地管理法》;

2、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4、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监察条例》;

5、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6、        《黑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7、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土地违法案件处罚标准

        

一、未经批准非法占地

    依据《土地管理法》76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42条、《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53条的规定标准进行处罚。

二、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依据《土地管理法》73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 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4 6条、黑龙江省实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0条的规定标准进行处罚。

三、破坏耕地和种植条件的

    依据《土地管理法》74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42

条、《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7条的规定标准进行处罚。

四、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

    依据《土地管理法》75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41条、《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51条、《土地复垦规定》20条、《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19条的规定标准进行处罚。

五、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或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依据《土地管理法》77条。《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54条的规定标准进行处罚。

    六、拒不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

    依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56条的规定标准进行处罚。

七、非法批地的

    依据《土地管理法》78条、《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53条的规定标准进行处罚。

八、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和其他有偿费用

    依据《土地管理法》79条、《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56条的规定标准进行处罚。

九、拒不交还土地的

    依据《土地管理法》80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9条的规定标准进行处罚。

十、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依据《土地管理法》81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9条的规定标准进行处罚。

十一、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

    依据《土地管理法》82条、《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49条的规定标准进行处罚。

十二、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依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35条的规定标准进行处罚

十三、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和未经批准开发荒山、荒滩行为的

    依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52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4条的规定标准进行处罚。

十四、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

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44条的规定标准进行处罚。

十五、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

    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33条、《黑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7条的规定标准进行处罚。

 

国土资源局土地违法案件流程示意图

 

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一、受理

    对群众举报、新闻单位公开披露、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要认真登记,及时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查处,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举报人。

    二、立案

    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人应当填写《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将有关材料报请主管领批准立案后,通知违法当事人。案件立案后,应通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矿产资源相关的审批,许可证或者发证手续。

    三、调查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被调查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承办人并认真做好调查笔录及证言笔录,承办勘验物证或现场时,应当邀请有关部门或者有关人员参加,要做出技术鉴定报告,并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四、审 理

    案件调查终结后,执法监察局要组织有关人员,对案件进行审查、核对,看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准确,手续是否完备、合法;要对案件进行分析、确定性质,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告 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执法监察局向当事人送达  《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要求听证的,应再次告知当事人。

      六、听证

      对法律规定需要听证的,由政策法规部门按《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和主持听证工作。

      七、处理

      在调查、审理的基础上,经审议的案件,视事实和法律。法规分别予以处理:

      l、认定举报不实或证据不足,未发现违法事实的,报主管领导批准,立案予以撤消,井书面通知上级交办部门。

      2、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经主管领导审批,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3、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须提出书面建议并附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据,移送当事人所在地单位、上级机关或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处理。

      4、认定当事人拒绝、阻碍执法监察人员依法行政公务的,应当提请公安机关处理。

                                                                                                                                                                         

      5、认定违法事实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送达

    送达必须按法定方式进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九、执行

    l、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2、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期满后,中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违法案件罚没款的收缴,按罚缴分离制度要求,通知被处罚的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也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十、结案

承办人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写出结案报告,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结案。并编目装订,案卷归档。

 

矿产违法案件法律依据及处罚标准

 

   一、法律依据

    l、《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4、《矿产资源开发登记管理办法》;

    5、《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6、《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7、《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二、处罚标准

    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及《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及《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

    3、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及《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办案时限及办案纪律

   

一、办案时限

    1、接到举报应在24小时内,指派人员到现场调查处理。

    2、对直接管辖区域内的违法案件,应在4小时内到达

违法现场制止和调查处理。

    3、一般案件应在15日内调查处理完毕,较大及较复杂

案件30 日内调查处理完毕,重大或疑难案件60 日内调查处

理完毕、最长不得超过90 日内。

    4、对上级案件批转的举报案件应及时组织力量调查并在

20日内向批转部门反馈办理情况及查办结果。

二、办案纪律

    l、端正办案态度,做到执法严明。

    2、规范办案程序,做到依法办案。

    3、提高办案效率,做到公正透明。

    4、公开办案结果,做到执法公正。

    5、严肃办案纪律,不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不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接受工作对象的宴请、礼金、礼品或有价证券等。

  

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流程示意图

 

信访案件办理程序

一、案件来源和受理

    l、电话举报  2、来访来信  3、市政府交办  4、省厅

交办,属于咨询类的直接答复上访人,属于求决的信访案件

决定是否受理,要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上访人。

二、立案

    1、来访人、来信人、在来信来访进行登记后,填一张

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批办单,根据来信、来访人反映信访事项

的主要内容,由信访部门办案人员根据上访人反映问题的类

别、向有权处理的部门提出建议,根据国土资源信访工作问

责追究办法的规定呈请局领导批示到相关科室(根据领导分

工不同)并要求在 15——20 日内提出意见,将批示件连同意见返回局信访办。

2、省厅和市政府交办的信访案件,根据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需要自办的根据上述程序办理。需要转办的由领导批转到县局处理,期限为25 日内处理完毕将处理结果反馈局信访办公室。

三、办理

    案件批件经领导批示后,转交到相关科室,然后和上访人进行约谈,调查了解情况,上访人提供相关的证据,现场勘测,或者直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形成书面意见。对一般的信访问题不需要立会,但对重大疑难复杂的信访案件局需要召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涉及到相关部门的都参加会议,会议由信访部门负责召集,形成会议记录,对信访问题拿出最终处理意见。

四、结案

    无论是转交到县局处理,还是交到各科室办理的信访案件,都在时限内拿出处理意见后,统一由信访办形成书面材料答复上访人,属于上级行政机关交办的,要在期限内上报结案报告。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一般信访案件要在30日内结案,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在60日内结案。

五、送达

结案所形成的书面材料,上访诉求问题答复意见书、上访诉求问题复查意见书要向上访人交代其权利,是否申请复查或复核,都要在30 日内到相关部门提出。如不提出视为放弃权利。然后由上访人在送达证上签署意见。

 

法律依据与办案纪律

一、法律依据

l、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431号;

2、《国土资源信访规定》(黑国土资发[2006] 5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相关规定。

二、办案纪律

1、不向上访人吃、拿、卡、要。

2、对上访人反映的问题不推诿。

3、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给上访人出具书面答复意见书、复查意见书、复核意见书,送达当事人并签署意见。

4、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申请回避。

 

信访案件办理程序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