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有偿使用费
收费标准: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费和年租金收入。根据土地等级、用途和用地方式不同,标准不同。农村宅基地不收费。
收费范围(对象):我市境内部门、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等。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财综字[1993]174号、黑价行函字[1998]17号、市人民政府33号令。
土地证书年度确认登记费
收费标准:个人:居民住宅用地每证收8元,经营用地每证收15元;机关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宗地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的(含2000平方米)每证100元。2000平方米以上,每证200元。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规定的内容与现状不一致的,另应按规定收取变更调查登记费。农民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的,其土地证书暂不在确定范围之内。住房建设按50%征收。
收费范围(对象):行政辖区内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他项权利者所持有的土地证书属年度确认登记对象。
收费依据:黑土[1996]92号黑价联字[2002]7号。
耕地开垦费
收费标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属交通、水利、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的,按占用耕地每公顷缴纳5000元;属能源、矿山建设项目用地的,每公顷缴纳20000元;属其他建设项目用地的,每公顷缴纳25000元的耕地开垦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选址建设用地的,每公顷缴纳25000元;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选址建设用地的,每公顷缴纳5000元。
收费范围(对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
收费依据:黑土资发[2001]111号。
土地复垦费
收费标准:根据挖、损、塌、陷、压占、破坏以及充填、运距等情况不同,按不同标准征收。
收费范围(对象):从事生产建设的企业和个人。
收费依据:国务院令[1998]19号、黑土地[1991]81号。
新菜田开发基金
收费标准:征用郊区温室、塑料大棚菜田,每亩交纳7000元,一般菜田每亩交纳5000元。不经省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任何部门无权减免。
收费范围(对象):征(拨)用城市(不含县和建制镇)郊区的种植春、夏菜为主,并连续种植三年以上的菜田和精鱼用地单位。
收费依据:黑农厅联[1996]74号,黑财综合字[1986]7号,黑价联字[1986]24号。
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
收费标准:每份证书最高不超过8元。
收费范围(对象):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
收费依据:价费字[1993]139号。
土地登记费
收费标准: 土地登记费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收费;土地注册登记发证收费。土地注册登记费。其中,土地注册登记发证,个人每证5元,“三资”企业的其他用国家特制证书的,每证20元。变更土地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同上。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根据用地单位性质及土地使用面积不同,收费标准不同,取消农村收取的部分。
收费范围(对象):变更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
收费依据:黑土计[1991]75号。
征地管理费
收费标准:按全包、半包、单包征地方式不同,实行不同比例征收(—)实行全包征地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下列比例收: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以上(含6667公顷)、其他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3%收取;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4%收取。(二)实行半包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下列比例收费: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以上(含6667公顷),其他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收取;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5%收取。(三)实行单包方式征地,按征地费总额的下列比例收费: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1000亩)以上(含6667公顷),其他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5%收取;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收取。(四)只办理征地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工作费,征地费用一般由以下费用组成: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的拆迁补偿费。(一)党政机关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
孤儿院、妇幼保健、防疫站、残疾人企业用地,免收征地管理费。(二)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为修建办公楼、宿舍楼征用土地,减半征收。(三)抢险救灾使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费。住房建设用地按70%征收。
收费范围(对象):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
收费依据:价费字[1992]597号、计价费[1997]2257号、财综字[1999]117号、黑价联字[2002]7号。
探矿权使用费
收费标准: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度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收费范围(对象):探矿权申请人。
收费依据:国务院令[1998]240号。
采矿权使用费
收费标准: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减交:(一)开采边远贫困地区的矿产资源的;(二)开采国家短缺的矿种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矿山企业严重亏损或者停产的;(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收费范围(对象):国务院审批的:(1)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家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2)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3)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主管部门:1、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2、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开采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收费依据:国务院令[1998]241号。
矿产资源补偿费
收费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4]150号征收。
收费范围(对象):采矿单位和个人。
收费依据:国务院令[1994]1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