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国土资源局
挂牌出让矿产资源采矿权公告
双采让字[2005]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鸭山市国土资源局拟公开挂牌出让以下石类矿产资源采矿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出让矿产资源采矿权基本情况及竞买起始价
标 的 名 称 |
地 理 位 置 |
矿种 |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 |
储量
(万立方米) |
最低限生产规模(立方米/年) |
出让
年限(年) |
起始价(万元) |
[2005]3号采矿权 |
双鸭山农场场部南侧3公里处 |
玄武岩 |
0.0056 |
333-3.00万
立方米 |
5000 |
5.4 |
2.56 |
二、竞买申请人条件:
1、凡符合申请采矿权资质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均可参加竞买。
2、有良好的信誉和履约能力。
3、有开采矿产资源及恢复环境的能力。
三、出让时间、地点
公告时间:2005年11月7日至2005年11月26日
竞买时间:2005年11月28日9时至2005年12月7日10时止
出让地点:双鸭山市国土资源局(双鸭山市尖山区双福路卧虹桥头)
四、取得竞买资格需要提交的资料
- 矿山开发利用方案
- 拟竞买人的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 与矿山开发相适应的银行资金信用证明
五、竞买保证金缴纳及处置方式
竞买申请人通过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和资格审查,到出让机关交纳竞买保证金、取得竞买资格,保证金额1.0万元。竞买不成交,保证金在出让活动结束后十日内如数退还,不计利息。竞买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采取其它方式骗取竞资格的,一经发现,取消竞买资格以及已取得矿权,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六、竞得人确定标准和方法
(一)竞得人所提交的开发利用方案符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有关规定。
(二)竞得人所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满足出让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资质、资信条件及其他要求。
(三)竞得人报出的最终竞买价格超出出让底价且为最高。
七、其他
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其它事宜请到市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科咨询。
联 系 人:姜 宏
咨询电话:0469-6103105
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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