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
 
  收养登记
 
  捐助灾害
 
  双拥服务
 
  优待抚恤
 
  队伍安置
 

服务项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服务对象

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我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贫困居民

二、服务内容

对持有我市非农业户口、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的城市贫困居民予以差额救助。

三、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报受理。凡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在每月1-5日前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事务所提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书面申请。填写《双鸭山市城市民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提供有关要件。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在申请低保待遇前应到街道劳动就业部门提出就业申请,由劳动就业部门提供就业岗位,并出具相关证明。

(二)社区社会救助协管站协审。每月6-10日,受街道办事处委托,根据当事人申请,社区社会救助协管站对家庭收入进行调查核实,经民主评议、集体讨论、联签后,每月11-15日对申请人的名单进行第一次张榜公示,如无举报,上报街道社会救助事务所审核。

(三)街道社会救助事务所审核。每月16-20日,街道社会救助事务所通过入户复查、集体讨论等方法进行初审,并于每月并将审核结果上报县(区)民政社会救助中心。

(四)县(区)民政部门审批。每月21-26日,县(区)民政社会救助中心对上报材料进行入户走访、集体讨论,并将审查结果于每月27-30日在社区进行第二次公示。

(五)发放保障金。如无举报,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纳入保障范围,由社区代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次月向上月被批准者发放保障金;对有异议的,由管理审批机关进行核实和纠正,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要予以书面或口头答复。

四、保障金发放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按期到指定地点领取保障金。

五、政策依据

《双鸭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六、服务时限

每月1-5日前为居民申请低保待遇申报日;

每月6-10日为社区社会救助协管站协审核查日;

每月11-15日为第一次公示日;

每月16-20日为街道社会救助事务所审核日;

每月21-26日为县、区民政部门审批日;

每月27-30日为第二次张榜公示日;

次月1-5日社区代发《城市低保金领取证》 

服务项目:农村五保供养

一、服务对象

具有本市农业户口的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无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赡养、抚(扶)养人,但抚(扶)养人无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

(三)无生活来源的。

五保对象条件规定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必须同时具备“三无”条件才可确定为五保对象。

老年人指年龄60周岁以上的人,未成年人指16周岁以下的人,残疾人除具有非常明显特征的以外,必须进行鉴残。

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是指依照《宪法》、《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负有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1、父母(继父母)、子女(继子女)之间具有抚养和赡养的义务;

2、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3、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4、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抚养的义务。

二、五保供养的具体项目和内容

1、供给粮油和燃料;

2、供给服装、被褥等日用品和零用钱;

3、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

4、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有人照料;

5、妥善办理丧葬事宜。五保对象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三、申请五保的程序

应当由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初审,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在本村公示7日无异议后上报乡镇民政部门审核,乡(镇)民政部门审核合格后,由乡镇财政所复核,并将结果在该村公示3日,无异议后对符合条件的在15日内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并发放《五保供养证书》。

四、五保供养的标准

2007年起,集中供养五保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220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年不低于1600元,主要用于五保对象日常消费的基本生活费用支出。

 

服务项目: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服务内容:按照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对持有当地农业户口的贫困居民予以差额补助。

二、服务对象:凡持有我市常住农村户口的农村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或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贫困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当地农村低保待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同一户口的人员,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岳父母)、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做为监护人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人员。

三、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和抚(扶)养人或法定赡养人和抚(扶)养人无赡养、抚()养能力的居民;

(二)因残疾、年老体弱、家庭主要劳动力患有重病、死亡或遭遇不可抗拒灾害,造成自身无法维持基本生活,口粮田无法耕种,且无其它经济来源的特困户;

(三)虽有一定收入,但其家庭年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无法维持最低生活的居民。

可以纳入农村低保范围主要有如下7种对象:1、痴呆傻特困户;2、无劳动能力且无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又未享受五保待遇或虽有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但无任何负担能力的特困居民;3、重病大病特困户;4、重残特困户;5、重点优抚对象特困户;6、因灾或意外事故致贫的特困户;7、农村归侨、侨眷中符合条件的特困户。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及家庭不得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虽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家中有款物积蓄,能够自行维持基本生活或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农村低保标准的;

参与赌博、吸毒、嫖娼、酗酒、不务正业及因违反婚姻、收养等法律、法规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无故将所承包的土地抛荒的;

在户口所在地以外居住一年以上(在校学生除外)以及户口迁入不足三年的;

虽然生活困难,但家庭主要成员在法定年龄内(男18周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5周岁)有劳动能力并且具备自救条件,而不采取措施自救的;

采取虚报、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低保待遇的;

家中拥有机动车辆(含摩托车)或大型农机具的;

家中有电话、家庭成员使用手机(含小灵通)或拥有贵重饰品等非生活必需高档商品、消费品的;

无特殊情况3年内购买、新建砖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经常出入餐饮和娱乐场所消费的;

以离婚或改变抚 ()养关系等方式,放弃应得的合法收入的;

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高收费学校就读的;

三、申请审批程序:

(一)持有我市常住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或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市农村低保标准的,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书; 户籍证明、户主及家庭成员身份证; 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患病的提供病历等相关证明材料; 在就业年龄内,明显丧失劳动能力的的人员,需经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评议、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认定;对无法认定是否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需出具民政部门指定劳动鉴定机构证明; 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

(二)村委会在正式受理申请后应进行登记,并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核实,并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对认为符合低保条件的,张榜公示3天以上,对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在申请人填写的《双鸭山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附相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对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应将所有证明材料退还申请者本人并说明理由;

(三)乡(镇)政府收到上报材料后应对申请人情况和相关证明进行审核。核实无误后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附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和理由,并将所有证明材料退回村民委员会。

(四)                       县(区)民政部门对乡(镇)政府报批的农村低保对象及相关材料进行抽查、复核,经复核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和理由,并将所有证明材料退回乡(镇)政府。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审核前和审核后,要由乡镇和村委会分别进行张榜公布,张榜应在人员集中、醒目的地方,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

(五)农村低保管理机关按期核查、年审,及时掌握低保对象家庭收入、人口变化情况,及时进行增、减、停发低保金。县(区)民政局、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抚(扶)养人等孤寡、呆傻一类保障对象以及重点特困优抚对象、下放人员每年核查一次;对丧失部分劳动能力或重病、重残的二类保障对象,每半年核查一次;对家中主要劳动力终身丧失部分劳动能力、阶段性丧失劳动能力、阶段性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因灾致贫、因家庭意外事故致贫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因病、因子女上高中、大学致贫等发生临时性困难人员每季度核查一次。

(六)领取保障金的家庭应如实提供其收入情况,主动配合复查,拒绝接受检查的,将停发低保金。已享受低保待遇且有自理能力的对象要于每年12月底前,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续保申请,由乡镇民政助理和村委会干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身体状况、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认真核查,仍符合低保条件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调查复查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县(区)民政部门。不提出续保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低保待遇。

四、如何办理农村低保迁移手续?

为方便群众,低保对象迁移手续要简化。保障对象在执行同一农村低保标准的本县(区)行政区域内迁移的,由乡镇政府直接办理保障待遇迁移手续,不再履行申请审批手续;跨县(区)迁移或在执行不同低保标准的本县(区)行政区域内迁移的,持县(区)民政部门低保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到迁入地重新履行申请手续,低保审批机关要简化审批程序。

服务项目:农村贫困家庭大病医疗救助

一、服务对象

持有我市农村常住户口,因患大病导致无法保证其基本生活的下列人员:

(一)农村五保户;

(二)持有《双鸭山市农村低保救助证》的农村特困家庭成员;

(三)患有符合国家规定的非典等特种传染病人员;

(四)各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特困农民。

二、服务内容

(一)帮助符合救助人员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范围。根据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关规定,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解决农村贫困群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难问题。

(二)对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无法保障的,或没有实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地区的特困家庭成员因患大病费用难以承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无法保障的,可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三)特种传染病救治。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三、申请审批程序

(一)由申请对象本人或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集中供养五保户由敬老院管理人员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证;

2、五保供养证或双鸭山市农村低保救助证;

3、已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已领取合作医疗补助的凭证和其他社会互助帮困已救助情况的证明;

4、医疗费用正式收据;

5、诊断书和必要的病史材料;

6、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后,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将评议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对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本人。

(三)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并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在15日内上报县(区)级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通知本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四)县(区)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在10日内签署审批意见。经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对经批准享受医疗救助的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要将救助人员的姓名、家庭住址、救助原因、患病名称及救助金额在其本村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接受群众的监督。

四、救助标准

(一)被救助对象医疗费用或经合作医疗补偿后个人负担在300元(含300元)以下的,不享受大病救助。特殊情况可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原渠道进行临时救助。

(二)个人负担费用301元至1000元的救助比例提高到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30%

(三)个人负担费用1001元至3000元的救助比例提高到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35%

(四)个人负担费用3001元至5000元的救助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40%

(五)被救助对象医疗费用或经合作医疗补偿后个人负担在5000元以上的,救助比例提高到个人负担医疗支出费用的50%

(六)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医疗救助标准可在相应救助标准基础上上调20%, 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医疗救助标准在相应救助标准基础上上调10%

(七)患有严重尿毒症(肾功能衰竭)、意外颅骨骨折并颅内血肿、各种晚期恶性肿瘤、严重血液性疾病、重症胰腺炎(急性坏死)、重症肝炎(急性或亚急性坏死)、重大器官移植、重度大面积烧(冻)伤、二级以上精神病等重大疾病,符合救助条件,其家庭经多方筹措,仍不足以保证正常治疗,危及生命或致病情恶化,经调查属实的,凭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根据病情及农村医疗救助资金情况,可给予一次性救助,最高医疗救助限额不得超过2000元。

全年家庭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不得超过4000元。核定医疗救助金时,应按规定剔除不予救助的服务、非疾病治疗、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治疗和其它项目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