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对象包括哪些人?
服务内容: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优抚对象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指战员);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
不是所有的优抚对象都可以享受抚恤补助待遇。按国家现行规定,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伤残抚恤;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中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享受定期抚恤;在乡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享受抚恤生活补助费;红军失散人员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享受定期补助;少数带病还乡、医疗生活困难很大的退伍军人也可享受定期补助待遇。
办事程序:
1、单位或家属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证言材料(一式三份);
2、调查、核实、审查申报材料;
3、符合烈士条件并材料齐备的,报市政府审定;
4、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待批;
5、省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办理烈士证明书、一次性抚恤和烈士陵园骨灰寄存手续。
承办单位:
双鸭山市民政局优抚科
联系方法
联系人:张欣燕
联系电话:424896
定期抚恤、定期补助的规定
服务内容:
享受定期抚恤金对象。
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对象。
办事程序:
1、享受定期抚恤金对象:
(1)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中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收入或虽有一定生活收入但不足以维持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的;
(2)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未满18周岁但因读书或伤残而无生活来源的子女;
(3)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未满18周岁且必须是依靠军人生前供养的弟妹。
2、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对象:
(1)在乡老复员军人;
(2)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3)红军失散人员;
(4)带病回乡病情严重,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在乡退伍军人;
(5)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孤老子女;
(6)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遗孀。
承办单位:
双鸭山市民政局优抚科
联系方法
联系人:张欣燕
联系电话:4248962
革命烈士追认的审批程序
服务对象:
现役军人(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指战员);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
服务内容:
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条件及陆续发布的有关解释文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规定的机关批准,即可称为革命烈士。
(1)对敌作战牺牲的;
(2)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或对敌作战负伤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3)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筑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
(4)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5)为保卫和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6)因在边防、海防执行巡逻任务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和其他坏人杀害的;
(7)因侦查刑事案件,制止现行犯罪或逮捕、追捕,看管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杀害的;
(8)因维护国家治安,同歹徒英勇斗争被杀害的;
(9)因执行军事、公安、保卫、检察、审判任务,被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的;
(10)因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革命原则,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对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的;
(11)部队飞行人员在执行战备飞行训练中牺牲和在执行试飞任务中牺牲;
(12)死难情节特别突出,足以为后人楷模的。
其中第五项的适用范围,在1980年《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公布之后,才扩大到全民,在此以前,除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部分人员符合这一条件可以按规定批准为烈士外,其它牺牲人员一般不能按此规定追认为烈士。
办事程序
1、单位或家属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证言材料(一式三份);
2、调查、核实、审查申报材料;
3、符合烈士条件并材料齐备的,报市政府审定;
4、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待批;
5、省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办理烈士证明书、一次性抚恤和烈士陵园骨灰寄存手续。
承办单位:
双鸭山市民政局优抚科
联系方法
联系人:张欣燕
联系电话:4248962
革命烈士追认与抚恤的办事程序
服务内容:
革命烈士追认与抚恤
办事程序: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和人民群众牺牲后,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由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写出专题报告并填写《革命烈士审批表》一式三份,报死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审查,报市政府复审,再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2、申报革命烈士所需提供以下材料:
(1)死者家属或者工作单位的申请报告;
(2)部队或工作单位证明;
(3)和死者一起工作、战斗过的战友、首长的证明;
(4)知情群众证明或群众座谈记录;
(5)有关档案记载、历史佐证等;
(6)死者工作单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的调查报告;
(7)县、区人民政府以正式文件的请示。
3、上报革命烈士审批材料必须一人一文,装订成卷。除历史资料可以复印(需加盖索取单位公章外),其余附件均应为原件;每份证明材料需有证明人的私章或手印,并由证明人所在单位签字盖章;对于不符合手续要求或材料不足的,不予办理。
4、《革命烈士证明书》由县区民政部门按下列顺序发给:
(1)有父母(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抚养人);
(2)有配偶无父母(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3)既有父母(抚养人),又有配偶的,由双方商定。协商不成的,发给父母(抚养人);
(4)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的,发给子女;
(5)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的、子女的,发给未满十八周岁的弟妹。
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5、革命烈士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其牺牲前40个月工资计发。1988年8月1日以后现役军人中牺牲的革命烈士,一次性抚恤金按下列比例增发:
(1)被国家主席或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2)被军区(方面军)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立一等功的,增发25%;
(4)立二等功的,增发15%;
(%)立三等功的,增发5%。
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服务内容:
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办事程序:
革 命 烈 士 家属:城镇:255(元/月)
农村:235(元/月)
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城镇:250(元/月)
农村:230(元/月)
病 故 军 人 家属:城镇:245(元/月)
农村:225(元/月)
在 乡 复 员 军人:城镇:150(元/月)
农村:140(元/月)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市区:140(元/月)
在 乡 退伍红军老战士:780(元/月)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600(元/月)
红 军 失 散 人 员:150(元/月)
在乡伤残军人:
特等:因战:9960(元/年)
因公:9800(元/年)
一等:因战:7680(元/年)
因公:7550(元/年)
因病:7420(元/年)
二甲:因战:3880(元/年)
因公:3770(元/年)
因病:3680(元/年)
二乙:因战:2600(元/年)
因公:2520(元/年)
因病:2480(元/年)
三甲:因战:1560(元/年)
因公:1540(元/年)
三乙:因战:1390(元/年)
因公:1390(元/年)
在职伤残军人:
特等:因战:2140(元/年)
因公:2110(元/年)
一等:因战:1720(元/年)
因公:1680(元/年)
因病:1670(元/年)
二甲:因战:810 (元/年)
因公:790 (元/年)
因病:770 (元/年)
二乙:因战:680 (元/年)
因公:660 (元/年)
因病:650 (元/年)
三甲:因战:510 (元/年)
因公:490 (元/年)
三乙:因战:430 (元/年)
因公:420 (元/年)
承办单位
双鸭山市民政局优抚科
联系方法
联系人:张欣燕
联系电话:4248962
何谓"抚恤"、"优待"?民政部门主管的伤残抚恤工作的对象有哪些?哪些人员死亡后其家属的抚恤由民政部门负责?民政部门管理的死亡抚恤性质分哪几类?
服务内容
3、公伤残抚恤一般是指国家对因公人员、因公牺牲以及病故人员家属所采取的一种物质抚慰形式。我国优抚工作中的抚恤,包括伤残抚恤和死亡抚恤两类。伤残抚恤指,对按规定取得革命伤残人员(包括:伤残军人、伤残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身份的人给予物质照顾。即:对其中无工作的人员,国家发给伤残抚恤金。对其中有工作的人员,国家发给伤残保健金。伤残按照性质区分为因战、因公、因病三种。按照残情区分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共四等六级。伤残性质和等级不同人员享受不同标准的抚恤金(保健金)待遇;死亡抚恤是指,对革命烈士、牺牲病故军人、死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发放抚恤金。死亡抚恤包括一次抚恤和定期抚恤两种。上述人员因战、因公、因病死亡,其家属均可享受规定的一次抚恤金待遇。革命烈士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按照规定的条件,可享受定期抚恤金。
优待一般是指,从政治上物质上给予良好待遇。优抚工作中的待遇可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优待是指,国家、社会、群众对优抚对象广泛的关怀照顾,主要包括,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和抚恤补助对象发放优待金,以及在治病、交通、住房、就业、入学、入托、补助、救济、贷款、供应、邮政等方面的优待办法和内容;狭义的优待,仅指对义务兵家属和抚恤补助对象发给由群众负担的优待金。
4、 民政部门主管的伤残抚恤工作的对象有哪些?
在部队负伤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包括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伤残人民警察(不包括企事业单位享受劳保待遇的伤残人民警察);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由国家补贴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编制内无军籍的工作人员);参战伤残民兵民工;参加军事训练的民兵(指无工作单位的农民、城市居民、学生);因维护社会治安负伤致残无工作的人民群众。
5、 哪些人员死亡后其家属的抚恤由民政部门负责?
我国的抚恤工作现在实行的是由不同部门分类管理体制。以下几种人员死亡之后对其家属的抚恤由民政部门负责,即:(一)革命烈士;(二)因公牺牲和病故的现役军人、人民警察、机关工作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包括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编制内无军籍的正式职工(不含企事业职工);(三)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和参加军事训练的民兵(不含企事业单位的民兵)。
6、民政部门管理的死亡抚恤性质分哪几类?
《革现役军人家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指战员);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命烈士褒扬条例》公布以前,一般是按牺牲和病故二类划分,这种区分适合战争年代和建国初期的情况。为严肃烈士称号,使死亡抚恤性质区分更为规范、合理,《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已将死亡抚恤性质明确分为三类,即:革命烈士抚恤、因公牺牲抚恤、病故抚恤。通常一提到牺牲人们便认为应称革命烈士,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解。事实上,被批准为革命烈士,必须是因战或因公牺牲者,但不是所有因公牺牲者都能称烈士,其中只有那些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经过法定机关批准才能成为革命烈士,并按烈士的抚恤标准予以抚恤。
评定伤残人员的办事程序
服务内容
评残的基本条件:
(1)致残原因须因战或因公;
(2)须有档案记载和确切证明;
(3)时间规定:医疗终结三年内申请评残的,残情符合三等乙级(含三等乙级)以上,可予评定伤残等级;医疗终结三年后申请评残的,残情符合二等乙级(含二等乙级)以上的,可予被办评残手续。
办事程序
评残(含新评、补评、调整等级)的手续及审批程序:
(1)本人向工作单位或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及残情等;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并本人档案(含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两张等一并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查;
(3)县区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由医院伤残医学鉴定小组作出残情鉴定,县区民政部门根据残情鉴定,写出综合报告,填写《伤残等级审批表》和伤残证件,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市民政局审查;
(4)市民政局经审查认为符号评残条件的,在上报的《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省民政厅审批;
(5)省民政厅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伤残等级审批表》和伤残证件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并通过县、区民政局将伤残证件发给本人;不符合评残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在《伤残等级审批表》上填写理由加盖印章,并发给《不予评残(备案)决定书》,连同其他上报材料退回申请人。
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申请评残所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向单位提出的评残书面材料;
(2)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的证明材料;
(3)原始病历和医疗诊断;
(4)现场见证人出据的证明材料;
(5)医务劳动鉴定书;
(6)交通事故的需要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7)警察执行任务的需要提供审讯罪犯的笔录;
(8)人民警察要有授衔审批表;
(9)编委出据的行政编制证明和编制本复印件;
(10)单位申报公伤申请;
(11)人事局认定公伤证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伤亡审批表);
(12)主管单位申报评残请示;
(13)当地民政部门指定医院出据的医学鉴定小组残情鉴定;
(14)当地民政部门填写的评残报告和伤残等级审批表;
(15)评残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三张(警察须着制式服装)。
承办单位:
双鸭山市民政局优抚科
联系方法
联系人:张欣燕
联系电话:4248962
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抚恤的办事程序
服务内容: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查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1]317号)的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国家机关(含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放,发放标准和计算办法仍按民政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列"抚恤金"科目。革命烈士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仍按现行政策执行,即由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放。
办事程序
一次性抚恤金增发对象及标准:
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分别按下列比例增发:
1、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2、被军区(方面军)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3、立一等功的,增发25%;
4、立二等功的,增发15%;
5、立三等功的,增发5%。
承办单位
双鸭山市民政局优抚科
联系方法
联系人:张欣燕
联系电话:42489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