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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职责,市民政局内设11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协调处理政务和行政事务及机关日常工作。承办局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组织起草全市民政工作发展规划和综合性文件,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负责全市民政工作先进县、区和全优乡、镇的评选表彰工作、执法监督、行政复议、政策法规咨询、宣传和政务信息、局机关公文运转、机要保密、档案管理、政务公开、信访和办公自动化等工作。
(二)计划财务科
研究制定于全市民政计划财务规章制度;负责全市民政事业经费和机关行政经费的预决算和管理工作;负责局直单位财务检查审计并指导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工作;负责全市民政财务统计工作;管理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和基建预决算审核工作。
(三)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公务员、工勤人员和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人员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及职称评定工作;负责拟定本系统教育、科技和人才发展规划,组织干部培训及职工教育;负责全市民政系统表彰奖励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党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直属企事业单位的离退休老干部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全市民政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及双评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直属系统计划生育工作。
(四)社团登记管理科
贯彻实施国家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条例,法规和会费标准及财务管理办法;负责全市社团和市内组织的跨市(县、区)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和监督地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国家和省委的全国性社团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
(五)优抚科(市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抚恤优待法规和政策、完善优抚制度、审核报批、褒扬革命烈士,负责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城镇义务兵家属优等金征集、发放检查管理工作;负责审核优抚对象和机关工作人员伤残评定工作;负责全市拥军优属工作;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帮助部队及随军家属解决实际困难;负责申报双拥模范城(县、区)审核工作;负责表彰奖励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审核工作;指导检查县、区优抚双拥工作和优抚事业单位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
(六)安置科
负责全市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拒收单位的行政处罚工作;制定年度市直单位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分配计划;负责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劳动力中介服务工作并组织实施全市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指导全市军供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的住房工作;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职工服务管理工作。
(七)救灾救济科
研究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救灾救济的工作的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统计和上报全市灾情;组织转移、安置、慰问灾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灾区进行抗灾自救;指导各县、区建立和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制定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办法和细则,并组织实施、提出改革、完善工作的建议和意见进行宏观指导;负责对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监督;组织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实施保障情况的统计、资金预决算;指导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数据库系统的建立和管理;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接收国内外救灾捐赠;指导城乡社会救济工作;指导农村五保户供养和敬老院建设;负责支援革命老区发展建设工作;负责全市救灾通讯信息工作;指导社会慈善机构工作。
(八)社会福利科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制定的社会福利政策和法规,组织实施保障老年人、残疾 、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的社会福利事业,指导全市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等福利事业单位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收容遣送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集中就业工作;负责社会福利企业的认定;负责全市社会福利项目评审、资金资助等日常工作。
(九)基层政权建设科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拟定全市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规的实施细则;指导村居委会贯彻实施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强化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培训和表彰工作;贯彻社区建设的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
(十)区划地名科
研究制定行政区划、边界争议及地名管理的法规并监督实施;承办行政区划调整指导事项,负责全市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的审核和报批;指导全市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指导县、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调处市辖区间行政界线争议,指导地名档案建设和管理。
(十一)社会事务科
宣传贯彻国家婚姻管理、儿童收养、殡葬管理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出具涉外婚姻登记证明信;负责建立公墓申报;指导婚姻和殡葬习俗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