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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民政事业和省、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贯彻执行上级民政工作的政策,法规及行政规章,研究提出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发展。
(二)负责全市社团登记和年检;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全市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市直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地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承担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法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优待抚恤工作;负责机关工作人员病故一次性抚恤工作;负责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因公伤亡人员的褒扬工作;审核上报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五)负责军队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计划及实施方案;拟定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和军供站的建设与管理办法;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和开发使用。
(六)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上报灾情;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负责支援革命老区资金的分配及管理;承担省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制定的十年规划和具体任务,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展国际减灾活动。
(七)建立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负责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民调查统计、所需资金的测算分配;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政策、法规,监督检查县、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实情况;组织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的培训;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全市社会救济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依法指导村民自治规划,指导乡镇政务公开;在城市指导社会居民自治规划指导社区建设,负责社区服务单位的认证与管理。
(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服务机构的管理办法指导全市婚姻工作;出具涉外婚姻情况证明,办理收养登记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贯彻落实殡葬法规;推动殡葬改革;审核县以上经营性公墓;指导全市殡葬工作。
(十一)指导全市行政区划工作,研究和修订全市行政区域规划;负责县(区)、乡(镇)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负责全市行政区域边界勘界,指导县、区边界工作以及勘界成果管理工作;承担县、区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提出仲裁建议。
(十二)主管地名管理工作。贯彻实施地名管理法规,指导地名命名、更名和地名档案管理工作;依法规范全市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社会福利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障工作,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政策、法规,拟定全市贯彻落实意见和实施办法,制度发展规划;指导各县、区福利设施建设和福利事业单位及农村敬老院的服务管理工作。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监督实施残疾人集中就业和社会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负责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的日常工作。
(十五)贯彻落实有关收容遣送管理的方针、政策,协调县、区之间的收容遣送工作。
(十六)组织指导福利彩票发行工作,监督检查福利彩票福利基金使用情况。
(十七)贯彻落实上级老龄工作法规和政策,组织实施老龄工作任务。
(十八)完成市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