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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助企纾困
  • 发布机构:双鸭山市科学技术局
  • 发文日期:1660777731000
  • 名称:双鸭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 《双鸭山市科技创新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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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 《双鸭山市科技创新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18 15:08

双科规〔20221

双鸭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

《双鸭山市科技创新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双鸭山市科技创新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双鸭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8月18




双鸭山市科技创新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黑发〔20211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原创性科学研究等4项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3号)、《中共双鸭山市委办公室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双办文〔202227号)等政策,依据《黑龙江省科技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类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黑科规〔20224号)、《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黑科联发〔202210号),完善重点工作流程,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用于支持市本级的企业科技创新、完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及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配套资金等方面的市级科技专项资金。鼓励各县()设立本级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申报单位是指双鸭山市内符合相应条件的高新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
第二章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四条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坚持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凡达到政策规定条件的申报单位,一律公平、公开、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五条科技创新政策分为公开竞争、据实奖补两类。
(一)公开竞争类
?市科技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申报单位公开竞争立项获取项目支持。
省重点研发计划联合引导项目。按照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低60万元,最高120万元的标准,签订立项合同,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详见附件1

(二)据实奖补类
依据政策规定的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直接兑现补助资金。

1.高新技术企业奖补。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奖励30万元、规模以下企业奖励10万元,对复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标准减半。对首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经市科技局推荐至省级认定管理部门评审未通过的,一次性补助3万元,后期申报成功的按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补齐奖励资金。对搬迁落户至我市满一年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奖励10万元、规模以下企业奖励5万元。(详见附件2
      2.
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奖补。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备案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备案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
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实质引进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分支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详见附件3

3.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奖补。对首次获省奖励的国家级孵化器和国家众创空间,按省奖励额度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首次获省奖励的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按省奖励额度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详见附件4

4.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奖补。对新认定并获省级奖励的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创新联盟)牵头单位,按省奖励额度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新备案并获省奖励的省级创新联盟牵头单位,按省奖励额度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详见附件5

5.技术交易补助。对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和列入国家科技评价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技术成果吸纳方,择优支持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合同,对实际交易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按照其实际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同一年度同一单位补助的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一合同多次转让不重复补助。(详见附件6

6. 技术转移机构奖励。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得省奖励的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机构,按省奖励额度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详见附件7

7.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详见附件8
??? 8.
科学技术奖奖励。对荣获国家、省科学技术奖项目的团队或个人,按照国家、省奖励额度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详见附件9

9.科技人才奖励对被列入省级科技人才计划(项目)的人选和团队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详见附件10
      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双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企业主体、主营业务及纳税均在双鸭山市;
(四)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五)市科技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兑现流程
     第七条启动兑现
据实奖补类事项不需要年度申报和评审流程,直接按照年度工作情况启动相关政策兑现工作。公开竞争类事项的兑现工作,以在双鸭山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申报通知的形式明确当年启动时间、工作安排和具体要求。

第八条组织评审
需要通过评审流程兑现的支持政策,依据附件中的各相关事项的支持或奖励细则执行(详见附件)。
      第九条?网上公示
市科技局根据评审结果、绩效评价结果或客观数据佐证,确定拟支持对象名单,竞争类奖补在双鸭山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市科技局应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条 请示报批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拟支持对象名单提交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市科技局向市政府呈报资金请示。

第十一条?拨付资金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拨付奖补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管理第十二条立监督管理机制。获得支持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评审专家或机构等应分别履行以下相应职责。
      (一)获得支持单位应对本单位为获得政策资金提供的材料或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资金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市科技局及相关责任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市科技局牵头负责相关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对市级科技专项资金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工作。
      (三)参与评审的专家、第三方机构等应对评审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按照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双政办发〔202023)文件要求,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做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相关单位科学合理设定各类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开展市直项目绩效运行监控,组织相关单位实施绩效自评;年度执行终了,对执行情况以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对未完成目标的要分析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市财政局视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实质性挂钩,有效要安排、低效要压减、无效要问责。项目单位负责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等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所获资金必须用于企业科技创新、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等科技创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对以提供虚假材料、虚报指标等行为获取财政扶持资金的,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追回专项资金,三年内不再列入市级各项政策支持范围,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间如有变化,将按新规定做出调整。期满后,根据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中共双鸭山市委办公室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细则和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双办文〔201744号)、《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向创新驱动要高质量七个抓手相关方案的通知》(双政办规〔201918号)同时废止。

附件:1.省重点研发计划厅市联动项目支持细则

2.双鸭山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细则

3.双鸭山市科技创新平台奖励细则

4.双鸭山市孵化载体奖励细则

5.双鸭山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奖励细则

6.双鸭山市技术交易补助细则?

7.双鸭山市技术转移机构奖励细则?

8.双鸭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奖励细则

9.双鸭山市科学技术奖奖励细则

10.双鸭山市科技创新人才奖励细则

附件1

省重点研发计划联合引导项目支持细则

一、支持范围

围绕我市煤炭、电力、钢铁、粮食、新材料和数字经济、生物产业等方面,以实施黑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为重点,支持一批解决我市重点领域核心技术攻关问题,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有利于推动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点研发项目。
      二、支持对象和条件

省重点研发计划联合引导项目支持的对象为科技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
单位在双鸭山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高校、科研院所、其他技术合作企业可作为技术依托单位合作申报。
      (二)申报单位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完备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条件,具备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企业自筹资金不得低于申请财政资金额度。
      (三)申报单位(合作单位)及项目参加人员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无科研失信记录。申报企业(合作单位)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四)正在实施国家、省重大研发项目的单位不得再次申报项目。

(五)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有R&D经费支出,同时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经费不得低于申报资金额度。

三、支持方式及标准
支持资金一次性拨付,列入省重点研发计划联合引导项目的,每个项目省市各给予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60万元

四、工作程序
 省科技厅、市科技局作为项目组织实施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一)申报通知。
省科技厅、市科技局每年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明确申报要求、重点支持领域、研究方向等内容。

(二)网络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登录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进行申报。

(三)形式审查、业务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对项目申请单位和项目申请人的条件、能力、学术诚信状况,项目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查;业务审查主要对项目的行业技术水平等进行审查。

(四)市科技局推荐。如有必要组织专家初审后,确定拟推荐名单,在市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经市科技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后,推荐上报省科技厅。

(五)申报材料。

1.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书。

2.年度申报通知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省科技厅确定支持项目。

(七)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立项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与市科技局、省科技厅签订项目合同书,逾期不签订项目合同书的,视为放弃承担项目资格。
(八)资金拨付。省财政厅下达资金计划后,市科技局向市政府呈报资金请示。经市政府批复后,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九)项目实施。

1.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合同书确定的目标任务,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

2.项目执行期间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牵头单位通过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于一个顺延年结束前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

(十)项目验收。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牵头单位需通过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提交绩效报告,并在3个月内完成验收(绩效评价)。

五、监督与管理
省科技厅、市科技局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进行动态监督、评估和管理。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资金使用管理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审规〔201712号)、《黑龙江省科技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升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黑科联发〔201911号)文件执行。

(二)对以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骗取省重点研发计划联合引导项目资金的单位,一经查实将撤销该项目,并将该单位纳入诚信黑名单,将责令退回所获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资金。????

(三)省科技厅、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监督和预算绩效管理。监督工作按照《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科规〔20211号)文件执行,预算绩效管理具体要求详见《双鸭山市科技创新政策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附件2

双鸭山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细则

一、支持对象

 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首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经市科学技术局推荐至省级认定管理部门未通过的企业及后期申报成功的高新技术企业;新搬迁落户至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支持条件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当年通过国家备案且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首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以市科学技术局推荐至省级认定管理部门的函为准;搬迁落户至我市满一年且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仍在有效期的企业,界定迁入时间以工商执照变更时间为准。

三、支持方式及标准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奖励30万元规模以下企业奖励10万元,对复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标准减半;对首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经市科学技术局推荐至省级认定管理部门评审未通过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后期申报成功的按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补齐奖励资金;对搬迁落户至我市满一年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奖励10万元,规模以下企业奖励5万元。
       四、工作程序
      (一)市科技局业务科室根据国家公布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确定拟支持奖励名单及奖励额度并在市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二)公示无异议,市科技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向市政府呈报资金请示市政府批复后,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按程序拔付资金。

五、监督与管理

(一)资金使用。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须用于继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迁出双鸭山市的企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须退回奖励资金。

(三)预算绩效管理具体要求详见《双鸭山市科技创新政策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附件3

双鸭山市科技创新平台奖励细则

一、支持对象
??? 在我市建设和运行良好、研发能力较强、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发挥突出作用的科技创新平台,包括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以及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分支机构。

二、支持条件

(一)通过国家级认定、省级备案的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

(二)通过市级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分支机构。
      三、支持方式和标准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备案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备案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实质引进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分支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四、工作程序
(一)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作程序:

1、市科技局业务科室根据国家级、省级认定或备案的名单,确定我市拟奖励单位名单和额度并在市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2
、公示无异议,经市科技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后,向市政府呈报资金请示。市政府批复后,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二)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分支机构工作程序:

1、在我市落户的创新平台分支机构向市科技局报送申请,同时提交资质及落户相关佐证材料。

2、市科技局业务科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提出拟奖励名单和额度并在市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经市科技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后,市科技局向市政府呈报资金请示。市政府批复后,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五、监督与管理

(一)奖励资金纳入科技创新平台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奖励资金支出主要用于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运营等。?
      (二)对以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获取财政奖励资金的科技创新平台,追回奖励资金,并将该单位纳入诚信黑名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奖励资金。
       (三)预算绩效管理具体要求详见《双鸭山市科技创新政策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附件4

双鸭山市孵化载体奖励细则

一、支持对象与支持条件

(一)通过国家级孵化器认定或国家级众创空间备案并首次获得省奖励资金。

(二)通过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且首次获得省奖励资金。

二、支持方式及标准

对首次获省奖励的国家级孵化器和国家众创空间,按省奖励额度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首次获省奖励的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按省奖励额度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工作程序

(一)市科技局业务科室根据省发布的奖励名单确定拟奖励单位名单和额度,在市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二)公示无异议,经市科技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后,向市政府呈报资金请示。市政府批复后,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四、监督与管理

(一)孵化载体获得的奖励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单独核算,资金应用于孵化载体建设和运营。

(二)对以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获取财政奖励资金的科技孵化载体,追回奖励资金,并列入诚信单位黑名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奖励资金。

(三)预算绩效管理具体要求详见《双鸭山市科技创新政策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附件5

双鸭山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奖励细则

一、支持对象

国家、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牵头单位。

二、支持条件

新认定并获得省级奖励的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牵头单位;新备案并获得省级奖励的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牵头单位。

三、支持方式及标准
对新认定并获得省级奖励的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牵头单位,按省奖励额度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新备案并获得省级奖励的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牵头单位,按省奖励额度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工作程序

(一)市科技局业务科室根据获得省级奖励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情况,确定我市拟奖励名单及奖励额度并在市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二)公示无异议,市科技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后向市政府呈报资金请示。市政府批复后,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五、监督与管理

(一)奖励资金须用于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科技成果转化、成果展示及成果推介等科技创新活动。

(二)对以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获取财政奖励资金的单位,将追回奖励资金,并将该单位纳入诚信黑名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奖励资金。

(三)预算绩效管理具体要求详见《双鸭山市科技创新政策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附件6

双鸭山市技术交易补助细则

一、支持对象
 上两年度作为技术合同买方的我市高新术企业和列入国家科技评价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高企和科企)
       二、支持条件
       支持作为技术合同买方的高企和科企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企业在双鸭山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诚信记录。交易双方不存在隶属或关联关系。
      2.
企业购买的技术合同类别应为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且已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完成认定登记。
      3.
企业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合同实际支付额累计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发票及付款截至申报日),且合同未享受过补助(单一合同只能享受一次补助)。

4.企业购买的知识产权成果,须已在相应知识产权国家管理部门完成知识产权权属变更。
      三、支持方式及标准
      技术交易补助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对实际交易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高企和科企,按照其实际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同一年度同一单位给予补助的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一合同多次转让不重复补助。

四、工作程序
      (一)市科技局通过国家火炬中心,提取市内企业作为买方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数据并下发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向市科技局提交相关材料。

(二)市科技局业务科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确定拟补助名单和额度并在市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经市科技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后,市科技局向市政府呈报资金请示市政府批复后,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五、监督与管理
(一)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开展技术研发、技术购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和引进、技术转移服务活动等科技创新活动所发生的相关支出。

(二)对以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获取财政资金的单位,追回补助资金,并将该单位纳入诚信黑名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奖补资金。
(三)预算绩效管理具体要求详见《双鸭山市科技创新政策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附件7

双鸭山市技术转移机构奖励细则

一、支持对象
      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
      二、支持条件
      申请支持的技术转移机构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

(二)获得省奖励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

三、支持方式及标准??
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得省奖励的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机构,按省奖励额度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工作程序

(一)市科技局业务科室根据国家、省备案和奖励名单确

我市拟奖励单位名单和额度,在市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二)公示无异议,经市科技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后,向市政府呈报资金请示。市政府批复后,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五、监督与管理

(一)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技术转移机构对做出实际贡献的技术经纪人奖励、技术转移业务和成果展示、成果推介、政策宣传、业务培训、人才培养等所发生的支出。

(二)对以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获取财政奖励资金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追回奖励资金,并将该单位纳入诚信黑名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奖励资金。

(三)预算绩效管理具体要求详见《双鸭山市科技创新政策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附件8

双鸭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奖励细则

一、支持对象与支持条件

(一)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

(二)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区。

二、支持方式及标准??

(一)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二)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工作程序

(一)市科技局业务科室根据国家、省发布的认定名单确定拟奖励单位名单和额度,在市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二)公示无异议,经市科技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后,向市政府呈报资金请示。市政府批复后,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四、监督和管理

(一)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高新区产业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产业创新平台建设、引进培养科技人才和培育科技型企业、完善技术转移和创业孵化体系建设等科技创新工作。

(二)对以提供虚假材料、虚报指标等行为获取财政资金的,追回奖励。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三)预算绩效管理具体要求详见《双鸭山市科技创新政策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附件9

双鸭山市科学技术奖奖励细则

一、支持对象与支持条件

对荣获国家、省科学技术奖项目的团队或个人。

二、支持方式及标准?

对荣获国家、省科学技术奖项目的团队或个人,按照国家、省奖励额度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工作程序??

(一)市科技局业务科室根据省发布的奖励名单确定拟奖励名单和额度,在市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二)公示无异议,经市科技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后,向市政府呈报资金请示。市政府批复后,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四、监督与管理

对以提供虚假材料、虚报指标等行为获取财政资金的,追回奖励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奖励资金。

附件10

双鸭山市科技创新人才奖励细则

一、支持对象与支持条件

被列入省级科技人才计划(项目)的人选和团队。

二、支持方式及标准

对被列入省级科技人才计划(项目)的人选和团队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三、工作程序

(一)市科技局业务科室根据省发布的奖励名单确定拟奖励单位名单和额度,在市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二)公示无异议,经市科技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后,向市政府呈报资金请示。市政府批复后,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四、监督与管理

(一)该资金应用于科技人才和团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二)对以提供虚假材料、虚报指标等行为获取财政资金的,追回奖励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奖励资金。

(三)预算绩效管理具体要求详见《双鸭山市科技创新政策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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