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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特殊病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和病退审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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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特殊病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和病退审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特殊病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和病退审核工作,现将《双鸭山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特殊病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和病退审核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双鸭山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特殊病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和病退审核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特殊病种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依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和病退审核暂行规定〉的通知》(黑人社发〔2014〕4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患有癌症、精神疾病的参保人员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行政部门)根据参保人员的申请组织医务专家,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情况进行鉴定,并做出技术性结论。
第三条 严格按照《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8号)及《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14)执行。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一科负责全市参保人员病退申报特殊病种材料的审核和组织抽调医务专家鉴定以及退休审核工作。
第五条 为保障鉴定工作公开公正有序进行,成立监督组,监督组由纪委监委驻人社局纪检监察组和局基金监督科组成,由监督组成员做到现场全程监督,承担对抽调的医务专家接送,负责对医务专家全部通讯工具进行收缴保密等工作。
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人社行政部门的病退审核结果,负责退休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
第三章 时间安排和工作程序
第七条 特殊病种劳动能力鉴定原则上每季度集中开展一次,根据本市实际申报情况来确认鉴定时间,鉴定结束后由人社行政部门拟定退休时间和享受待遇时间。按照《黑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做好特殊病种劳动能力鉴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将鉴定人员相关信息、鉴定结果、待遇享受时间上报黑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备案。
第八条 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提交申请材料后,人社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确定鉴定时间和地点抽调医务专家组织鉴定。人社行政部门依据专家组意见形成最终鉴定结论,对参加鉴定人员进行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后,将鉴定结果告知本人,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人员填写退休申请表履行相关退休审批手续。
第九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在本年度办理退休时有效,各参保单位及参保个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退休手续。因个人原因本人没有在本年度申请退休的,在下年度再次申请参加鉴定,退休时间及享受待遇时间按照下年度标准执行。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三级甲等医院确诊为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的。
(二)经三级甲等医院确诊为重性精神疾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双向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障碍),且发病时丧失对疾病的自知力或者对行为的控制力,可能导致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已停止工作连续医疗休养12个月以上仍然不能工作并且经三级及以上医院确诊医疗终结、有住院或治疗结论性病历;
(五)本人自愿申请(没有行为能力的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第五章 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参保单位或个人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本人或监护人签字,参保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档案保管部门(以下统称申报部门)盖章;
(二)人事档案原件;
(三)一寸照片一张;
(四)申报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五)三级及以上医院确诊医疗终结后出具的住院或治疗结论性病历原件一份;
(六)医疗保险未报销人员需要提供住院缴费票据复印件及原件照片、银行或微信流水交易记录(手机截屏)等相关治疗疾病缴费的证明材料;
(七)医疗保险报销的提供医保局出具的报销凭证。
(八)申报部门详细填写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申报名册并提供电子版和纸质加盖公章(救治医院和病案号要求详细填写);
(九)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申请人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证明,并留存在本人档案中;
(十)人社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公示制度
按照《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劳社发〔2007〕12号)相关要求,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向人社行政部门申报病退提前退休后,由人社行政部门对所有申请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进行5个工作日的申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程序组织鉴定。
专家组意见做出相应鉴定结论后,人社行政部门、参保单位及档案托管部门统一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第七章 档案管理制度
按照《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人社函〔2022〕68号)要求,鉴定档案在鉴定工作完结后6个月内完成立卷归档工作,任何人不得存留或私自影印有关鉴定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材料。建立电子病历档案,将病历中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放疗化疗等重要记录进行扫描存档。
因病或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档案归档范围由以下材料组成:
(一)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鉴定申请表;
(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
(三)有效的诊断证明等完整的医学材料。
第八章 费用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黑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制定的劳动能力鉴定专项经费支出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按照省人社厅《黑龙江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和病退审核暂行规定》(黑人社发〔2014〕41号)要求,各级申报部门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具有初审责任,必须保证初审时申报材料齐全、真实。
要求各申报部门告知申请人提交至人社行政部门的所有病历将作为事实存档依据不予退回,不合格人员病历将留存一年后统一销毁,如需其他用途提前自行备份。
第十四条 依据黑人社发〔2014〕41号文件精神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没有复鉴程序,上一年度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如对鉴定结论不服的需要在下一年度提供病情发生变化的病历进行重新申报,病情无变化、提供不出新病历的,人社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第十章 责 任
第十五条 依据黑人社发〔2014〕41号文件第七章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鉴定结果、取消当次鉴定资格,并记入黑名单、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参加劳动能力鉴定。
(一)提供伪造、篡改的住院或治疗结论性病历、个人身份证件等材料的;
(二)伪装病情或采取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三)代替他人或请他人代替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
(四)扰乱现场工作秩序,或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的;
(五)本人或委托他人向相关工作人员或医务专家赠送或承诺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
(六)出现其它可能影响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公正性的情形的;
第十六条 市级人社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和医务专家出现下列情形之的,应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取消医务专家资格、暂缓申报上一职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两年等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能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工作的:
(二)违规外泄各类业务信息和重要数据,或提前向申请人透露鉴定意见或结论的;
(三)擅自放宽鉴定条件或改变劳动能力鉴定意见或结论的:
(四)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五)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其他活动安排的:
(六)工作人员未能按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和审核档案的相关规定进行病退审核、违规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病退手续的:
(七)发现问题未能及时报告,隐瞒劳动能力鉴定和病退审核违法违规情况、线索,或影响检查和问题处理的。
(八)出现其它影响劳动能力鉴定和病退审核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开展的情形,或违反其它有关规定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参保缴费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