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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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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双政办发〔2024〕39号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政府投资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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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政办发〔2024〕39号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政府投资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政府投资
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双鸭山市政府投资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9日
双鸭山市政府投资数字化项目建设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数字化项目的统筹规划和规范管理,推动信息资源跨行业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全部或部分市本级财政资金新建、续建、扩建或改建的数字化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互联网、5G、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建设的信息系统、数据中心、计算、存储、网络、安全等项目。
财政资金包括:
(一)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三)其他纳入市本级财政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数字化项目应当遵循“统一框架,统筹规划;集约建设,利旧创新;数据共享、协同应用;防控风险、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 市数字双鸭山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全市政府投资数字化项目建设,审定政府投资数字化建设项目相关规划计划,研究协调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等。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数据局。
第五条 市数据局负责组织编制数字双鸭山总体规划,编制数字化项目建设申报指南,拟定年度数字化项目建设计划,负责组织市级数字化项目审批及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统筹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数字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督促提高预算绩效。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批复市级数字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市委网信办负责审核市级数字化项目网络安全建设内容。
市公安局负责市级数字化项目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市审计局负责对市级数字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市委保密和机要局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市级数字化项目的涉密等级确定和保密管理;负责审核市级数字化项目密码应用规划等情况,指导、监督和检查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工作。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数字化项目招投标相关工作。
承担市级数字化项目建设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数字化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需求调研、方案编制、立项申请、预算采购、建设实施、测评验收、运行维护、安全管理等工作。市数据局根据有关部门业务需求统一建设的项目,由市数据局负责运行安全管理,由项目需求单位负责使用安全管理。
第六条 市数据局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委保密和机要局等部门建立市级数字化项目管理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章 统筹规划和集约管理
第七条 市数据局对市级数字化项目及数据资源资产实施统筹管理。
第八条 树立全市“一盘棋”思想,统筹推动全市重要公共数据基础设施体系、数据资源体系和平台支撑体系建设。
市级数字化项目原则上由市数据局根据有关部门业务需求统一建设和运行维护,项目需求单位全过程参加项目建设及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特殊情况下,经市政府批准,由有关单位自行建设,涉及多个需求单位共同参与的项目,由牵头单位负责建设。
所有新建、续建、扩建或改建的项目原则上要与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互联互通,已建成在用的系统要逐步实现与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互联互通。
第九条 市级建设的重点领域项目,具备条件的,原则上应当实行一级建设、多级共用。
市级项目需要县(区)共同参与的,实行市、县(区)协同建设,功能相近的项目由市级统筹建设。
第十条 市数据局负责组织建设全市政府投资数字化项目综合管理平台,完善市级数字化项目评审专家库,提高市级数字化项目管理整体水平。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市级数字化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市数据局每年7月征集下一年度数字化建设需求。
第十二条 市数据局应当按照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安排及数字双鸭山顶层设计,编制数字化项目建设申报指南,明确年度数字化建设方向,提出重点领域、重点单位数字化工作任务,并报请市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三条 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数字化项目建设申报指南等要求,开展项目建设方案编制申报工作。要加强数字化项目统筹集约建设,各部门年度申报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部门财政预算单位数量。
市级数字化项目申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省、市数字化改革总体要求;
(二)需求明确、技术先进、功能实用和安全可靠;
(三)符合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和系统集成要求。
以下数字化项目原则上不得申报:
(一)新建或扩建机房、云平台、实体数据中心类项目;
(二)不部署、迁移到全市云平台的新建或升级改造项目;
(三)在用系统功能与实际业务脱节,或已停止更新服务的升级改造项目;
(四)功能可被其他一个或多个已有项目替代的项目;
(五)在用系统长期处于空闲状态,且使用频率低的升级改造项目;
(六)需求不清、绩效目标不明、应当共享数据资源不共享的项目。
第十四条 市数据局会同有关部门、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审核。
第十五条 市数据局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年10月底前编制形成下一年度市级数字化项目建设计划,拟定项目建设主体,经市领导小组同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下发。
第十六条 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不予安排资金。任何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未批先建。紧急、特殊情况下,需在当年新增建设并安排资金的计划外项目,须按有关规定,报市政府批准所需资金。
第四章 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市数据局负责统一建设的项目,由市数据局会同项目需求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非市数据局负责统一建设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数据局;市数据局会同有关部门(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必备要件。原则上,出具评审意见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所有列入年度计划建设的市级数字化项目(涉密项目除外),均应当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批,由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批复。原则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不超过8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市发展改革委批复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将项目批复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等相关材料一并报市数据局,市数据局按程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后,出具评审批复意见。原则上,出具评审批复意见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已获得国家和省等相关部门批复的市级数字化项目可视为具备评审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可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含投资概算)进行合并,仅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部分扩建、改建(升级改造)的项目;
(二)涉及国家安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事件,以及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以及单纯设备购置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非市数据局建设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方案批复报市数据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获得批复的非市数据局负责统一建设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市数据局负责统一建设的项目,由市数据局会同项目需求单位组织实施。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定的资金来源和额度,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第五章 项目采购和实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依法组织项目采购。
市数据局负责统一建设的项目,由市数据局会同项目需求单位组织采购。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市级数字化项目应当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公开招标应当作为项目主要采购方式。项目建设单位将中标结果报市数据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明确项目产生的系统、组件、文档等相关成果的知识产权归项目建设单位所有或者共同所有;产生的数据及衍生数据等归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需求单位)所有。明确约定违反知识产权条款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明确项目质保范围、质保责任和质保期限,项目质保期一般不低于两年。
(三)明确项目终止机制,切实保障项目建设单位(项目需求单位)合法权益。
市数据局负责统一建设的项目,由市数据局会同项目需求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合同。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认真贯彻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建立网络安全责任制和保护制度,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推广国家商用密码应用,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风险评估、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加强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六章 项目验收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着“谁建设、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项目履约验收工作,市数据局对履约验收进行监督。
市数据局负责统一建设的项目,由市数据局会同项目需求单位和有关部门组织履约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履约验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内容,且项目试运行不少于1个月;
(二)按照相关规定完成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密码应用安全评估、安全风险评估等工作;
(三)合同金额超过100万元(含)的项目,应当选定第三方机构完成验收测评;
(四)完成数据、组件、云资源等项目相关资料目录编制与数据归集;
(五)公共服务类项目,已邀请服务对象参与测试并进行了修改完善。
第三十条 对未通过验收的市级数字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要督促承建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要重新开展验收工作。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支付项目剩余款项。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绩效管理。按照要求编制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报告,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6至12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市数据局结合项目建设单位自评价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后评价。
市数据局负责统一建设的项目,由市数据局会同项目需求单位开展自评价,结合自评价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后评价。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建立档案安全保管和备份制度,确保档案数据的安全、可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市级数字化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数据共享的要求,是否符合数字化基础设施集约化建设要求,以及项目建设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有关部门。对未整改或整改后不符合要求的,暂缓资金安排,直至整改落实。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内部监督职责,落实预算执行主体责任,配合市财政、审计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实提供项目资料、汇报项目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数据局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并将其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市级数字化项目实行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对未按照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未纳入数据资源目录的、不符合网络安全和密码应用要求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信息系统,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且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信息系统。
第三十七条 对未履行审批、备案、验收等程序,或对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等造成市级数字化项目建设出现严重超预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的,相关部门应当对项目建设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与市级数字化项目关联的纯办公终端设施设备、成品化软件、技术咨询服务、测试评估认证和运行维护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按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涉密类市级数字化项目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各县(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关管理办法。各县(区)数字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发改部门审批前应报市数据局审核备案,确保实现信息资源跨行业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市数据局负责统一建设的数字化项目管理流程
2.各单位负责建设的数字化项目管理流程